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审批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21:16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标准医疗广告批阅的告诉
(粤卫[2003]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标准医疗广告,加强医疗广告处理,根据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处理办法》、省工商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实施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告诉》(粤工商[1999]联字1号)及省编办《关于批复省卫生所属事业单位组织改革方案的函》(粤机编办[2001]2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卫监所”)承当医疗广告内容审阅的责任。各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组织申办《医疗广告证明》(款式见附件)的请求(一式6份)后完结开始检查,填写检查定见,将《医疗广告证明》和请求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1份)逐级寄送或请求人直接送达省卫监所受理发证科(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邮政编码:510300;联络电话:020-894469702、84469270)。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卫监所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对《医疗广告证明》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初审。“广告刊播前言”有必要与《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中的称号相符;“治疗科目”有必要与《医疗组织治疗科目核定表》中核定的科目共同;“治疗办法”中制止呈现确保治好或隐含确保治好、宣扬有效率等治疗作用以及有关性病等内容;广告内容中提及的从业医生,其名字、执业地址、执业类别、执业规模等应与医生执业证书相关栏止相共同,未经执业注册者不能列入广告内容。
三、省卫监地点5个工作日内完结医疗广告内容的审阅,审阅合格的送厅医政处。不合格的退回原申报单位。
四、厅医政处复核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资料,符合规定的准予挂号存案,编定医疗广告文号,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加盖“广东省卫生厅医疗专用章”,然后将《医疗广告证明》一式5份交省卫监所,由省卫监所寄往省、地级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各1份及地级市生局2份,省卫监所留底存查1份。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存留1份,另一份转交给请求处理《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组织。
五、请求医疗广告核准的医疗组织需提交查验的证明资料包含:(1)《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医疗组织治疗科目核定表》;(3)从业人员《医生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4)特别治疗办法的技术资料。担任第一次审阅的卫生行政部门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在有关资料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刊播医疗广告医疗组织的监管,能够以医疗组织刊播的违法虚伪医疗广告作为头绪,对医疗组织进行检查,若发现有超规模执业、委任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混乱等状况,根据《医疗组织处理条例》、《医疗组织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严厉进行查办。要加强与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的交流联络,发现违法虚伪医疗广告应及时转交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并帮忙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