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4:48现发布《国有财物评价办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 理李 鹏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国有财物评价办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表现国有财物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财物所有者和运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有财物评价,除法律、法规加有规则外,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有财物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进行财物评价:
(一) 财物拍卖、转让;
(二) 企业吞并、出售、联营、股份运营;
(三)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开办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或许中外合作运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需求进行财物评价的其他景象。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当事人以为需求的,能够进行财物评价:
(一) 财物典当及其他担保;
(二) 企业租借;
(三) 需求进行财物评价的其他景象。
第五条 全国或许特定职业的国有财物评价,由国务院决议。
第六条 国有财物评价规模包含:固定财物、流动财物、无形财物和其他财物。
第七条 国有财物评价应当遵从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准则,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和预算。
第二章 安排办理
第八条 国有财物评价作业,依照国有财物办理权限,由国有财物办理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办理和监督。
国有财物评价安排作业,依照占有单位的从属联系,由职业主管部分担任。
国有财物办理行政主管部分和职业主管部分不直接从事国有财物评价事务。
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财物办理行政主管部分颂发的国有财物评价资格证书的财物评价公司、会计师事务报道、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财物办理行政主管部分认可的暂时评价组织(以下总称财物评价组织),能够授受占有单位的托付,从事国有财物评价事务。
前款所列财物评价组织的办理方法,由国务院国有财物办理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第十条 占有单位托付财物评价组织进行财物评价时,应当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和材料。财物评价组织应当对占有单位供给的有关状况和材料保存隐秘。
第十一条 财物评价组织进行财物估,实施有偿服务。财物评价收费方法,由国务院国有财物办理行政主管部分会同财政部分、物价主管部分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