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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是否有地役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7:26
地役权的法令解说是怎样的呢,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呢,地役权的期限是什么呢,地役权的挂号效能是怎样的呢,假如没有挂号的话会有什么结果呢,地役权的效能是怎样的呢,判例法是否有地役权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
判例法是否有地役权
地役权不在判列法中。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运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当或进步其效益而依照合同约好运用别人不动产的权力。其一,地役权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好建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别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当而建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别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当之用的权力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别离而为其他权力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运用权的消除而消除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除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担负上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寓意
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上文的总结便是小编搜集的信息了,地役权不在判列法中,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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