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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失效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9:18
假如两边当事人要缔结民事合同的话,是需求一方当事人宣布要约,假如另一方当事人赞同缔结合同的话,是需求作出许诺的意思表明的。要约是或许失效的,有的朋友就会疑问,合同要约失效的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一、合同要约失效的条件
合同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要约可所以书面的,也可所以口头的。
要约具有两个特色:
一是要约的内容有必要清晰详细,不能迷糊其调、摸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动,不然视为对方的新要约;
二是要约一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明的束缚,不得因条件的改动面临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呈现以下状况时合同要约失效:
1、回绝要约的告诉抵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吊销要约;
3、许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许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动。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要约的收效时刻在要约的收效时刻上,我国选用抵达主义,即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应留意的是:
(1)抵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操控的当地,如函件投入私家信箱,抵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函件并了解内容。
(2)选用数据电文方法宣布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承受数据电文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刻内继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则了要约的有用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用;假如要约中没有规则有用期间的,则根据详细状况来确认,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许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用期间为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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