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0:16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 各基金处理公司、各基金保管银行:为增强基金处理公司危险防备才能,促进公司安稳运营和开展,增强基金比例持有人决心,维护基金比例持有人利益,依据《证券出资基金法》、《证券出资基金处理公司处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的规则,现将基金处理公司树立危险准备金有关事项告诉如下:一、基金处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处理费收入中计提危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处理费收入的5%。危险准备金余额到达基金财物净值的1%时能够不再提取。危险准备金运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财物净值1%的,基金处理公司应当持续提取,直至到达基金财物净值的1%。二、危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因基金处理公司违法违规、违背基金合同、技能毛病、操作过错等给基金产业或许基金比例持有人形成的丢失,以及证监会规则的其他用处。危险准备金不足以补偿上述丢失的,基金处理公司应当运用其他自有产业进行补偿。三、基金处理公司应当从本公司所处理基金的基金保管银行中选定一家(以下简称“专户保管行”)开立危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危险准备金的寄存与付出,并在开立后2个工作日内陈述证监会。四、基金处理公司应当树立危险准备金处理制度,对危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运用、付出等方面的董事会同意后,报证监会存案。五、基金处理公司应当将危险准备金专户及危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奉告相关基金保管银行。相关基金保管银行应当于每月付出基金处理公司处理费用的一起,将计提的危险准备金划入各公司的危险准备金专户。专户保管行不应对危险准备金收取保管费用。六、危险准备金由基金处理公司进行处理,能够出资于国债等高流动性低危险的财物。危险准备金发作的利息收入和出资损益,应归入危险准备金处理。七、危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住或强制执行的,基金处理公司和专户保管行应当当即陈述证监会。由此影响危险准备金的运用或许危险准备金削减的,基金处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八、基金处理公司发作需求付出危险准备金的景象时,应当奉告相关基金保管银行并由其进行复核,由专户保管行处理,并在运用危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状况书面陈述证监会,在督查稽核陈述中予以阐明。九、危险准备金专户保管行应当对基金处理公司提取、处理和运用危险准备金进行监督,保证危险准备金寄存安全,运用契合程序。十、基金处理公司、专户保管行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证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危险准备金提取、处理和运用的专项陈述。十一、基金处理公司闭幕、清算和停止时,危险准备金余额依照基金处理公司的财物处置。十二、对没有依照规则提取或运用危险准备金的基金处理公司,证监会能够采纳相应监管办法。十三、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提取危险准备金的基金处理公司应依据本告诉标准该部分资金的处理。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