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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8:47
发布部分:江苏省发布文号: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处理,便当外商在本省出资兴办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本省境内土地(包含陆地、滩涂、水面),均须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选址,由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部分,依照当地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确认用地方位和规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有必要持经同意的建造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向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处理部分(以下简称土地处理部分)提出请求。经审查同意后,经过签定土地运用合同,收取土地运用证书,获得土地运用权。 外商出资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受国家法令维护。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对同意划拨的土地,只要运用权,没有所有权,其运用权不得转让。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在获得土地运用权后,应及时运用。超越一年未按合同运用的,应向土地处理部分陈述,阐明原因。超越两年仍未按合同运用的,土地处理部分有权撤消土地运用证书,回收土地运用权,已交纳的费用不予交还。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对获得运用权的土地,有必要维护场所规模内的水资源、矿产资源或其它土地资源不受污染和损坏。如要动用这些资源,有必要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另行处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运用。地上及地下的文物古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如有发现,应当妥善维护并及时陈述当地文物主管部分处理。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要改变土地的用处,应事先向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部分请求,经同意后,向土地处理部分处理改变手续,并从头核定土地运用费规范。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期限,以同意该企业的运营期为限。土地运用期满,土地处理部分须向企业回收土地运用权。如企业要求延伸土地运用期,应在期满三个月前提出请求,经审查同意后,处理运用权的延期手续。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除国家还有规则外,有必要交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运用费,其收费规范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依据不同职业、不同项意图技术先进程度和用地方位,由地点市人民政府确认。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运用费,自获得土地运用权起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按地点市规则的下限规范折半交纳。其它外商出资企业的土地运用费,自获得土地运用权起五年内按地点市规则的下限规范折半交纳。 归于以下状况之一者,经地点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必定期限内减免土地运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 2.与乡镇企业合资运营、合作运营的项目; 3.兴办交通、动力、基础设施的项目; 4.开发运用滩涂以及企业自行填海整治土地或改造运用抛弃土地的项目。 第十条 开办教育、文明、科学技术、卫生和其它不以盈利为意图的社会公益事业,一概免缴土地运用费;经同意,能够减免土地开发费。 第十一条 在省同意权限规模内的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需付出的水、电配套建造费、增容费一概不再收取。 第十二条 土地运用费自外商出资企业获得土地运用权之日起计收,半年起算,按年向地点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分交纳;也能够按土地运用合同期限核算一次交纳,但一次交纳数最多不超越二十年。在已交纳期间内土地运用费如有调整,不再追加或追减。 外商出资企业对获得运用权的土地,能够自行开发,也能够托付地点地土地处理部分开发。 土地处理部分收取的土地开发费,用于为外商出资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原有建筑物的拆迁,人员安顿,以及建造为外商出资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公共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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