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栋稳与被告X公司债权人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0:24
原告罗栋稳,男,1964年11月22日出世,汉族,农人,住浏阳市北盛镇大江村后龙组169号。托付代理人朱运继,浏阳市大瑶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生物医药园区。法定代表人帅放文,董事长。托付代理人陈芳,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法令顾问。原告罗栋稳与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胶葛一案,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红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可可、人民陪审员刘红光参与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19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满意担任记载。原告的托付代理人朱运继,被告的托付代理人陈芳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罗栋稳诉称,2007年,案外人虢志武承揽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归纳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案外人虢志武雇请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与案外人虢志武于2007年9月29日进行了结算,虢志武尚欠原告工程款456000元,并由案外人虢志武出具了欠条。2007年11月31日,原告向虢志武建议该债权时,虢志武在其出具的欠条上批注赞同在湘药工程款中扣除。”该欠款经原告屡次催收,虢志武均以其在被告处有巨额到期工程款未能结算为由回绝付出,自2008年4月后,原告一向找不到虢志武。经原告查询,被告的确欠了虢志武的到期工程款未付出。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代位偿付原告工程款45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辩称,2007年,案外人虢志武承揽被告公司归纳办公楼建造工程并向被告公司交纳300000元押金事实。工程竣工后,虢志武一向未与被告公司进行结算。虢志武在被告公司施工的工程经托付浏阳市成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计,审定金额为6503560.78元,被告至今已代虢志武付出欠款及民工薪酬合计6030544.8元。虢志武欠原告的工程款与被告无关,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为支撑其诉讼恳求,原告罗栋稳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依据1,虢志武于2007年9月29日向原告罗栋稳出具的欠条1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罗栋稳在湘药工地工程款合计456000元。证明虢志武欠罗栋稳在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归纳办公楼的建造工程款456000元;并证明罗栋稳于2007年11月31日向虢志武建议债权时,虢志武在该欠条上注明:赞同在湘药工程款中扣除。”然后证明原告罗栋稳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依据2,浏阳市成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出具的《关于湘药归纳办公楼、归纳制剂车间完善、咖啡因车间、零散工程结算审阅开始成果征求定见稿》1份。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帅放文于2009年2月16日在该定见稿上签注赞同审定金额为6503560.78元。”证明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欠虢志武到期工程款6503560.78元对上述依据,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芳宣布如下质证定见:对依据1,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以为该依据只能证明虢志武欠原告工程款456000元,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56000元。对依据2,无异议。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为支撑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依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是依法建立的企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2,工程款付出明细单复印件3张。证明虢志武在被告湖南湘药制药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和被告公司代虢志武付出的民工薪酬等合计6030544.8元。关于上述依据,原告罗栋稳的托付代理人朱运继宣布宣布如下质证定见:对依据1,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