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4: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2号
为合作国家动力发展战略,促进光伏工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布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称号(名字)、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刻、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具体挂号,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出售电力产品,依照税法规则应交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依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一起开具普通发票;依照税法规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方针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出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定《托付代征协议书》,清晰托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布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则的“其他个人和不常常发作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布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履行。此前发作未处理的,按本布告规则履行。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