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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1:30

依据我国《裁定法》第十七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的,裁定协议无效。  
(1)约好的裁定事项超出法律规则的裁定规模的。提请裁定的事项应当是相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甚至国家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而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等有关身份的胶葛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  
(2)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缔结的裁定协议。 
(3)一方采纳钳制手法,迫使对方缔结裁定协议的。因为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明并不实在,在这种不实在的意思表明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因诈骗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时裁定条款是否有用的问题,我国《裁定法》并未作出清晰的规则,但实践中的做法是确定经过诈骗方法缔结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自始无效合同的裁定条款也是无效的。但是现在,国外裁定准则实践中都已将裁定条款独立性准则作了扩展解说,主合同因诈骗而自始无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依据裁定条款独立准则选用裁定方法处理纷争。 理由是:诈骗方选用诈骗方法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或躲避某种责任(直接获取利益),但是诈骗方并不能操作裁定作出必定有利于其的判决,为其谋得利益。经过裁定处理争议的约好,其致因只能是两边当事人意思表明的合意,而不可能是经过诈骗方法诱使对方承受的。  
责任编辑:李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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