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是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1:55
欠债还钱,不移至理。但是从法令维护的层面上,这一传统结论有例外情况。近来,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定的一同买卖合同案子中,虽然原告胜诉,但仍是给人们留下了深入的警示。
案由:欠账不还,有个诉讼时效的理由
2002年2月30日,仙居某公司向上海某信息公司购买空气压缩机,计货款46200元,仙居公司拖欠未付。2003年2月26日,上海公司向仙居公司发送对账单,内载明:“贵单位欠我公司货款46200元,请核对后于12月25日前加盖公章或财政章回来我公司。2002年12月20日。”仙居公司收到该对账单后,签上“以上欠款现实,2003年4月底前付10000元。2003年2月26日。”尔后,仙居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付了货款6200元,余欠货款40000元仍未付。2005年7月19日,上海公司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仙居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0000元。
庭审中,被告仙居公司对欠款毫无争议,但坚持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理由是: 2002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仅是一种对账行为,被告2003年2月26日在对账单签上“以上欠款现实,2003年4月底前付10000元。”以及2004年1月12日给付的6200元货款,仅是对所欠的46200元货款中1万元表示赞同实行,另3万余元货款由于原告未在欠款之日起两年内向被告追讨而超越了诉讼时效。据此,要求法院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则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上海公司则坚持以为,2002年2月被告向原告购货今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被告在对账单上许诺付款、被告给付部分货款等行为均是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恳求法院判定由被告立给付货款。
仙居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02年2月30日债务树立之日开端核算,2003年2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对账单,2004年1月12日被告给付6200元货款等事由均引申述讼时效中止。因而自2004年1月13日至2005年7月19日原告申述,原告没有超越两年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定支撑原告上海公司的诉讼恳求。
警示:行使权力,千万别超越诉讼时效
在这一案子中,“欠钱能够不还”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这三个法令概念联络在一同。也就是说这三个法令概念隐藏着一个欠钱能够不还的圈套。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为什么要规则诉讼时效?仙居县人民法院法官作了解说。
诉讼时效准则指权力人在一定时刻内不行使权力,就失掉恳求法院维护其权力的权力。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人身损害赔偿、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期拒付租金、存放物丢掉或毁损的为一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赞同实行义务等事由而中止,一旦诉讼时效中止,则诉讼时效从中止时起从头核算。
本案中,原、被告对账行为、被告给付6200元货款行为,虽然从外表文字上没追讨悉数债务的字语,但其行为的原意和意图都是追讨悉数债务行为。因而仙居法院的判定是契合法令精力的。
在此,法官提示,树立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是促进权力人活跃行使权力、防止依据因时刻长远而难以保存和搜集。但千万要注意,一旦超越诉讼时效,其权力就失掉法令的维护。
案由:欠账不还,有个诉讼时效的理由
2002年2月30日,仙居某公司向上海某信息公司购买空气压缩机,计货款46200元,仙居公司拖欠未付。2003年2月26日,上海公司向仙居公司发送对账单,内载明:“贵单位欠我公司货款46200元,请核对后于12月25日前加盖公章或财政章回来我公司。2002年12月20日。”仙居公司收到该对账单后,签上“以上欠款现实,2003年4月底前付10000元。2003年2月26日。”尔后,仙居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付了货款6200元,余欠货款40000元仍未付。2005年7月19日,上海公司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仙居公司给付所欠货款40000元。
庭审中,被告仙居公司对欠款毫无争议,但坚持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理由是: 2002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仅是一种对账行为,被告2003年2月26日在对账单签上“以上欠款现实,2003年4月底前付10000元。”以及2004年1月12日给付的6200元货款,仅是对所欠的46200元货款中1万元表示赞同实行,另3万余元货款由于原告未在欠款之日起两年内向被告追讨而超越了诉讼时效。据此,要求法院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则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上海公司则坚持以为,2002年2月被告向原告购货今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被告在对账单上许诺付款、被告给付部分货款等行为均是引申述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恳求法院判定由被告立给付货款。
仙居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2002年2月30日债务树立之日开端核算,2003年2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发送的对账单,2004年1月12日被告给付6200元货款等事由均引申述讼时效中止。因而自2004年1月13日至2005年7月19日原告申述,原告没有超越两年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遂判定支撑原告上海公司的诉讼恳求。
警示:行使权力,千万别超越诉讼时效
在这一案子中,“欠钱能够不还”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这三个法令概念联络在一同。也就是说这三个法令概念隐藏着一个欠钱能够不还的圈套。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为什么要规则诉讼时效?仙居县人民法院法官作了解说。
诉讼时效准则指权力人在一定时刻内不行使权力,就失掉恳求法院维护其权力的权力。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人身损害赔偿、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延期拒付租金、存放物丢掉或毁损的为一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赞同实行义务等事由而中止,一旦诉讼时效中止,则诉讼时效从中止时起从头核算。
本案中,原、被告对账行为、被告给付6200元货款行为,虽然从外表文字上没追讨悉数债务的字语,但其行为的原意和意图都是追讨悉数债务行为。因而仙居法院的判定是契合法令精力的。
在此,法官提示,树立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是促进权力人活跃行使权力、防止依据因时刻长远而难以保存和搜集。但千万要注意,一旦超越诉讼时效,其权力就失掉法令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