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5:0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两边无子女的公民成婚后,能够自愿组织生育第一个子女。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通过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只要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新伤残武士,或许相当此规范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要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两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要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两边均为归国华侨或许在本省久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要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滨海渔区的渔民,只要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乡村居民,只要一个子女的;
(九)乡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的居民,只要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接连五年以上,且持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要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乡村居民,只要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归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详细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