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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与民事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3:51
自古人就有不太好的一部分习气,有的人总喜爱鼓动其他人做一些工作,然后到达自己的意图,乃至严峻的能够到达聚众哄抢罪的性质。那么,聚众哄抢罪与民事纠纷是怎样一回工作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相关事例剖析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广东省饶12号。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于2006年7月22日被拘押,同年8月2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人,住广东省饶2号。因涉嫌犯聚众哄抢罪于2006年7月22日被拘押,同年8月2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林晓生犯聚众哄抢罪,于200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解人韩松、被告人林晓生及其辩解人莫洁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林晓生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小井村北京日嘉鹏达科技开展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内,哄抢该公司的轿车防爆膜,被告人李某某、林晓生分得两卷防爆膜,经判定,物品价值人民币6802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解人、被告人林晓生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陈说;被害人梁丽娟的陈说;证人孙玉娜、刘国胜、樊业红的证言;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产业价格判定结论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晓生无视国法,结伙哄抢公民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哄抢罪,依法应予处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林晓生犯聚众哄抢罪的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李某某、林晓生的辩解人所提辩解定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林晓生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为严厉国家法律,冲击刑事犯罪,依据本案的详细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位置和效果,对被告人李某某、林晓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2日起至2007年1月21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2日起至2007年1月21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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