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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经济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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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被告(大酒店)公开投标装饰工程,包含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的数家公司参加投标,原告的投标书上报价一栏写明“装饰款不超越160万元”。原告中标后,两边签定了工程承揽合同书,约好: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饰工程施行总承揽,该工程应于2002年9月底完结。合同第三条为:“装饰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赞同,并经XX银行审阅,不再更改。”
合同签定后,被告向原告付出了50万预付款,原告开端施工。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饰项目改变、资料提价,工程造价应进步至320万元。被告回绝。两边发生争议,原告间断了工程。后两边达到协议:装饰款定为240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阅,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完毕,被告于检验后承受并开业,但一向拒付190万元工程款。两边无法达到一致,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恳求被告付出工程款庭审状况:
被告的辩论理由是:装饰款实践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则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定论为:未发现违背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定见下降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竣工,敷衍补偿职责。被告以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则和审计定见来确认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当迟交工程的职责。
原告以为:两边签定的工程承揽书合法有用,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被告应按三方终究签定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则付出工程款。理由为:
1、 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认。
投标属要约约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但两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利责任就应依合同确认。《投标投标法》中着重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实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能够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则来实行。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好的价款不一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认工程款。
2、 合同内容改变后,应以终究协议内容确认价款。
合同第三条规则:“装饰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赞同,并经XX银行审阅,不再更改。”这说明160万元是个待定价款,确认详细数额的程序为原告提出预算,被告审阅赞同,银行审阅后三方签字方可确认价款;一旦确认款额后,不得再作改变,即便本钱上涨,原告也不行要求添加金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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