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提出离婚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6:48王先生与郭女士于2008年4月28日挂号成婚,婚后王先生带着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一同共同日子。开端一家人日子有滋有味,和友善睦。但后来因郭女士想要一亲生子,而王先生以年纪大为由不愿意生育,两边由此产生矛盾。夫妻间经常为生孩子一事发作争持,以致郭女士闻出走,两边分家达半年之久。2009年6月,郭女士以老公不同意生育,损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申述离婚。法院审理以为:王某不愿意生育,郭某以其损害了自己的生育权提出离婚,缺少法令根据。王某不同意离婚,也期望两边和洽。郭某并未举证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的根据。故一审法院判定禁绝离婚。
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则:男女都享有相等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力以及权力遭到损害时恳求法令维护的权力)。虽然法令规则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权,但怎么保证其完成,法令并没有详细的规则,这一权力执行起来难。法令若对夫妻一方生育权强行维护,那势必是对另一方权力的掠夺。
我国《婚姻法》判定离婚的根据是: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并无和洽的或许。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属于法令规则的景象。故法院的判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