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20条规则:“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责任,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予消除。”该条规则使债务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务具有了排他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