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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鸡蛋引发的"商业诋毁案""名誉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5:00

在日本众所周知的“?王”安全生鲜鸡蛋登陆上海后,由于协作方之间的对立引发了没法解开的“口水战”,跟着“战役”晋级,两大公司先后在各自出售的鸡蛋产品内“发表声明”以证明自己鸡蛋的“正宗”,终究导致诉讼。
今天下午13时45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就“?王”鸡蛋引发的商业诽谤案、声誉侵权案别离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上海百兰王交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兰王公司)、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协作决裂 引发鸡蛋“商标战”
“?王”生鲜鸡蛋是日本的一个知名品牌。2005年5、6月间,台湾人夏某与日本“?王”鸡蛋的出产商担任人大?正?联络,筹划在我国出产、出售“?王”鸡蛋的事宜,两边联络了养鸡场,大?正?为此也特地来沪调查了鸡蛋的出产条件。
2006年1月,百兰王公司建立。3月,大?正?出资的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鹤公司)也正式建立,百兰王公司作为大鹤公司的经销商开端正式担任“?王”鸡蛋的宣扬和出售。5月,百兰王公司开端在首要出售目标为日本人的超市内出售“?王”鸡蛋,该鸡蛋的外包装盒与日本出售的“?王”鸡蛋包装相同。
但是,令大鹤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向商标局请求注册“?王”商标时,却发现早在2005年12月夏某现已“抢先”在我国请求注册了“?王”,并将此商标无偿颁发百兰王公司。2007年3月,百兰王公司与大鹤公司发作对立,大鹤公司中止向百兰王公司供货,百兰王公司随即与上海阿强禽蛋协作社有限公司协作,“重整旗鼓”出售鸡蛋,运用的包装盒依然与本来的“?王”鸡蛋包装盒相同。
5月11日,百兰王公司“先下手为强”,率先在日本报刊上刊登布告,称最近在上海市场上发现其他公司出售的与其产品相相似的或同名的产品,该产品与百兰王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百兰王公司无法确保该类产品的运用期限及质量,敬请留意;为了防患于未然,关于未经百兰王公司答应,在市场上出售标示“?王”商标或相相似商标的产品的行为,一概确定侵略百兰王的商标权。
大鹤“反击”导致“商业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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