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4:42
依据法令的规则,两个独立的案子依据相同的法令现实或许同一个标的物的,法院能够将两个案子兼并在一起审理。兼并审理能够有用进步法院诉讼的功率,那么承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是否能够兼并审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承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本是两个只需学过法学的人都不生疏的词语,但在实践中因了解不同,却让实行法官陷入了因境,笔者首要介绍两个事例:
一件是房子侵权案子,原告陈某某申述时要求承认房子属其一切,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定房子属原告一切,被告不得占有、运用。而实践上被告已入住该争论房子。原告恳求实行,要求被实行人搬出该屋。在实行中发现是承认之诉的判定,并没有给付或要求被实行人搬出该屋的清晰判定的内容,法院遂以该案没有清晰的给付标的为由驳回了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原告便以承认判定书为依据,再次提申述讼,要求被告搬出该房,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以法院已对该案进行过处理,同一事情不能两次处理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述。该案再次以第一次承认判定进入了实行程序。
另一件是房子承继案子,两边均未在房内寓居,法院依原告之诉判定承认了两边的承继比例。因有前一件案子一事不能再理的先例,就没有要求当事人提起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而直接进人了实行程序,因没有详细的给付标的、房子切割欠好运用等,在实行过程中两边当事人争论较大。实行法官着实尴尬,当事人对法院的定见也较大。
在实行实践中,常常遇到上述这样的案子,那么承认之诉的判定能否进入实行程序呢?
这儿咱们无妨再来认识一下何为承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其二者的差异与联络安在?
所谓承认之诉,是指原告恳求法院承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令关系的诉。其特征一是就其意图而言,仅仅恳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承认状况的民事法令关系作出必定或否定的承认,并不需求法院裁判一方为必定的给付行为,承认之诉终究并不发作实行问题。二是所恳求承认的争议的民事法令关系,既能够是原告现已遭到实践损害的民事法令关系,也能够是原告没有遭到实践损害的民事法令关系。
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实行必定民事责任的诉,其特征一是就其意图而言,是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实行必定的民事责任,不管当事人之间的胶葛是现实上的或是法令上的或许仅仅是权力完结上的,原告经过给付之诉所要到达的终究意图便是完结其给付恳求权。二是给付之诉既能够是对实行期限届至的给付的胶葛的恳求,也能够是对将来或许施行的,期限没有届至的给付的胶葛的恳求。
两者的差异首要表现在:(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便是具有可实行性,原告的给付恳求权只要经过被告方的活跃作为或不作为才干得以完结,而在承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必定行为,原告的恳求即得以完结;(2)承认之诉中的承认具有独立的法令含义;而在给付之诉中,承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令关系,仅仅法院作出裁判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的法令含义;(3)承认之诉有必要是两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令关系是否存在发作争议,才干够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两边当事人对民事法令关系是否存在发作争议为必定条件,仅仅要求被告实行必定责任。
两者的联络:(1)法院对承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或许发作的给付之诉,具有必定的预决效能。(2)承认之诉或许转变为给付之诉。
依据《民诉法》的规则,恳求实行的法令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实行标的和被实行人清晰。所谓给付内容,便是指法令文书中承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给必定的资产或许完结必定的行为,如交给货款、持续实行合同等。
综上,笔者以为,仅有承认之诉判定的案子是不适宜进入实行程序的,它只能作为发作给付之诉胜诉的条件和根底。在前第一个事例中,原告提起第二个诉讼,要求搬出属己的房子是应得到支撑的,而不适用一事不能再理的规则。第二个事例中,两边当事人要对房子进行切割时,有必要应再有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法令文书实行依据才干进入实行程序。
《民诉法》规则,案子诉讼中原告能够抛弃或许改变诉讼恳求;原告诉讼中添加诉讼恳求的,能够兼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35条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建议的法令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能与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现实作出的决议不一致,人民法院奉告原告能够改变诉讼恳求。鉴于此,在审理此类承认之诉案子时,如现已发作损害,法院应实行释明责任,奉告原告能够添加,改变诉讼恳求,将承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进行兼并审理,削减当事人的诉累。我院为了防止这种工作上的被动局面,也曾有过相似的要求。当然,原告坚持只承认之诉的,假如发作侵权,须再次诉讼,清晰给付内容后方可进入实行程序进行强制实行。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承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本是两个只需学过法学的人都不生疏的词语,但在实践中因了解不同,却让实行法官陷入了因境,笔者首要介绍两个事例:
一件是房子侵权案子,原告陈某某申述时要求承认房子属其一切,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定房子属原告一切,被告不得占有、运用。而实践上被告已入住该争论房子。原告恳求实行,要求被实行人搬出该屋。在实行中发现是承认之诉的判定,并没有给付或要求被实行人搬出该屋的清晰判定的内容,法院遂以该案没有清晰的给付标的为由驳回了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原告便以承认判定书为依据,再次提申述讼,要求被告搬出该房,法院判定支撑了原告的诉讼恳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以法院已对该案进行过处理,同一事情不能两次处理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述。该案再次以第一次承认判定进入了实行程序。
另一件是房子承继案子,两边均未在房内寓居,法院依原告之诉判定承认了两边的承继比例。因有前一件案子一事不能再理的先例,就没有要求当事人提起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而直接进人了实行程序,因没有详细的给付标的、房子切割欠好运用等,在实行过程中两边当事人争论较大。实行法官着实尴尬,当事人对法院的定见也较大。
在实行实践中,常常遇到上述这样的案子,那么承认之诉的判定能否进入实行程序呢?
这儿咱们无妨再来认识一下何为承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其二者的差异与联络安在?
所谓承认之诉,是指原告恳求法院承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令关系的诉。其特征一是就其意图而言,仅仅恳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承认状况的民事法令关系作出必定或否定的承认,并不需求法院裁判一方为必定的给付行为,承认之诉终究并不发作实行问题。二是所恳求承认的争议的民事法令关系,既能够是原告现已遭到实践损害的民事法令关系,也能够是原告没有遭到实践损害的民事法令关系。
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实行必定民事责任的诉,其特征一是就其意图而言,是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实行必定的民事责任,不管当事人之间的胶葛是现实上的或是法令上的或许仅仅是权力完结上的,原告经过给付之诉所要到达的终究意图便是完结其给付恳求权。二是给付之诉既能够是对实行期限届至的给付的胶葛的恳求,也能够是对将来或许施行的,期限没有届至的给付的胶葛的恳求。
两者的差异首要表现在:(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便是具有可实行性,原告的给付恳求权只要经过被告方的活跃作为或不作为才干得以完结,而在承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必定行为,原告的恳求即得以完结;(2)承认之诉中的承认具有独立的法令含义;而在给付之诉中,承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令关系,仅仅法院作出裁判的条件,不具有独立的法令含义;(3)承认之诉有必要是两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令关系是否存在发作争议,才干够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两边当事人对民事法令关系是否存在发作争议为必定条件,仅仅要求被告实行必定责任。
两者的联络:(1)法院对承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或许发作的给付之诉,具有必定的预决效能。(2)承认之诉或许转变为给付之诉。
依据《民诉法》的规则,恳求实行的法令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实行标的和被实行人清晰。所谓给付内容,便是指法令文书中承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给必定的资产或许完结必定的行为,如交给货款、持续实行合同等。
综上,笔者以为,仅有承认之诉判定的案子是不适宜进入实行程序的,它只能作为发作给付之诉胜诉的条件和根底。在前第一个事例中,原告提起第二个诉讼,要求搬出属己的房子是应得到支撑的,而不适用一事不能再理的规则。第二个事例中,两边当事人要对房子进行切割时,有必要应再有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法令文书实行依据才干进入实行程序。
《民诉法》规则,案子诉讼中原告能够抛弃或许改变诉讼恳求;原告诉讼中添加诉讼恳求的,能够兼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35条规则,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建议的法令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能与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现实作出的决议不一致,人民法院奉告原告能够改变诉讼恳求。鉴于此,在审理此类承认之诉案子时,如现已发作损害,法院应实行释明责任,奉告原告能够添加,改变诉讼恳求,将承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进行兼并审理,削减当事人的诉累。我院为了防止这种工作上的被动局面,也曾有过相似的要求。当然,原告坚持只承认之诉的,假如发作侵权,须再次诉讼,清晰给付内容后方可进入实行程序进行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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