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9:36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以资源为中介的互动,并固定了必定的权力责任联系,由此构成契约,依据行政行为契约性的特色,普遍以为行政信任维护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许诺的存在。许诺是契约建立的重要的构成要件,也是行政相对人发作信任的起点。政府许诺的体现形式可所以多种多样的,如行政挂号中的工商企业的挂号、房屋产权挂号等。
(2)权力的搬运。在资源的分配进程中,权力由一方转向另一方,如在税收联系中,公民让渡自己的产业权;内行政批阅中,国家让渡对资源的独占权。
(3)责任的承当。行政主体对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有用施行负有责任,不得随意改动、吊销、废止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还有尊重公民人格尊严和完成分配正义的责任;公民则有实行行政行为所附加的担负的责任。
(4)信任的存在。行政相对人依据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及程序合理的信任为或不为必定行为,一起发作合理预期。
信任维护准则的适用
信任维护准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准则,是行政主体施行行政行为所应遵从的法令准则,内行政行为施行进程中,信任维护准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规模和办法。
(1)行政信任维护准则的适用条件
行政法上建立信任维护准则的意图在于维护法令次序的安定性和维护社会成员的合理权益,但显着,信任维护准则与依法行政准则存在必定的抵触,为了和谐两者之间的抵触,不致对法令次序发作不良影响,信任维护准则的适用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首要,有必要存在信任根底,行政行为只要收效今后才干对行政相对人发作拘束力,才干获得相对人的信任。因而,行政行为收效而且收效现实被相对人知晓是运用信任维护准则的条件,而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无关紧要。其次,有必要具有信任体现。信任体现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据对行政行为的信任而采纳的处置行为,即相对人因信任信任根底安稳不变所采纳的对自己日子作出组织和对产业进行处置的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信任根底和信任体现是因果联系,没有信任根底,也就没有信任体现。最终,信任有必要值得维护。即维护的有必要是“合理的信任”,即“公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令状况毫不怀疑,且对信任根底之建立好心无差错”。因而,断定信任是否值得维护首要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法令状况的改动有没有差错。一般以为,行政相对人如有以下景象,则不适用信任维护准则:一是经过歹意诈骗、钳制或受贿而促进的行政行为;二是经过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说而促进的行政行为;三是明知或因重大差错而不知其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信任维护准则的适用规模
行政信任维护准则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运转的进程,由于在实践中危害社会成员合理权益的首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化,因而,行政信任维护准则首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化进程。行政行为又可分为笼统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信任维护准则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方法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
首要,在笼统行政行为变化中的适用。首要体现内行政主体准则上不得拟定具有溯及力的笼统行政行为。依照法治准则,法令标准指向未来的行为,而非束缚曩昔的行为,其内容有必要具有连续性、安稳性、明确性和可猜测性。尽管法令标准需求跟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也需求有其连续性。不然,社会必将处于混乱状况。因而,行政主体做出的笼统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一般是制止的,即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能够溯及既往,也不能危害行政相对人现已依法获得的利益。
其次,在详细行政行为中的变化。纵观各国行政法的相关准则规划,信任维护准则首要适用在详细行政行为的吊销与废止上。详细行政行为吊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详细来说,关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的吊销,只要吊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显着大于相对人的信任利益时,才能够吊销;关于违法的担负行政行为,有权机关能够依法予以吊销,由于吊销担负行政行为一般不会发作相对人信任利益的维护问题,可是,有权机关不得在吊销一担负行政行为后以更晦气的合法处置来替代。详细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详细来说,关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令上有特别规定,准则上不得废止;关于合法的担负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要在呈现不得废止的景象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担负行政行为。
(1)许诺的存在。许诺是契约建立的重要的构成要件,也是行政相对人发作信任的起点。政府许诺的体现形式可所以多种多样的,如行政挂号中的工商企业的挂号、房屋产权挂号等。
(2)权力的搬运。在资源的分配进程中,权力由一方转向另一方,如在税收联系中,公民让渡自己的产业权;内行政批阅中,国家让渡对资源的独占权。
(3)责任的承当。行政主体对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有用施行负有责任,不得随意改动、吊销、废止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还有尊重公民人格尊严和完成分配正义的责任;公民则有实行行政行为所附加的担负的责任。
(4)信任的存在。行政相对人依据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及程序合理的信任为或不为必定行为,一起发作合理预期。
信任维护准则的适用
信任维护准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准则,是行政主体施行行政行为所应遵从的法令准则,内行政行为施行进程中,信任维护准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规模和办法。
(1)行政信任维护准则的适用条件
行政法上建立信任维护准则的意图在于维护法令次序的安定性和维护社会成员的合理权益,但显着,信任维护准则与依法行政准则存在必定的抵触,为了和谐两者之间的抵触,不致对法令次序发作不良影响,信任维护准则的适用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首要,有必要存在信任根底,行政行为只要收效今后才干对行政相对人发作拘束力,才干获得相对人的信任。因而,行政行为收效而且收效现实被相对人知晓是运用信任维护准则的条件,而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则无关紧要。其次,有必要具有信任体现。信任体现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据对行政行为的信任而采纳的处置行为,即相对人因信任信任根底安稳不变所采纳的对自己日子作出组织和对产业进行处置的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信任根底和信任体现是因果联系,没有信任根底,也就没有信任体现。最终,信任有必要值得维护。即维护的有必要是“合理的信任”,即“公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令状况毫不怀疑,且对信任根底之建立好心无差错”。因而,断定信任是否值得维护首要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法令状况的改动有没有差错。一般以为,行政相对人如有以下景象,则不适用信任维护准则:一是经过歹意诈骗、钳制或受贿而促进的行政行为;二是经过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说而促进的行政行为;三是明知或因重大差错而不知其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信任维护准则的适用规模
行政信任维护准则应贯穿于整个行政权运转的进程,由于在实践中危害社会成员合理权益的首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化,因而,行政信任维护准则首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化进程。行政行为又可分为笼统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信任维护准则在两种不同的行为方法中也有不同的侧重点。
首要,在笼统行政行为变化中的适用。首要体现内行政主体准则上不得拟定具有溯及力的笼统行政行为。依照法治准则,法令标准指向未来的行为,而非束缚曩昔的行为,其内容有必要具有连续性、安稳性、明确性和可猜测性。尽管法令标准需求跟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也需求有其连续性。不然,社会必将处于混乱状况。因而,行政主体做出的笼统行政行为的溯及力一般是制止的,即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能够溯及既往,也不能危害行政相对人现已依法获得的利益。
其次,在详细行政行为中的变化。纵观各国行政法的相关准则规划,信任维护准则首要适用在详细行政行为的吊销与废止上。详细行政行为吊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详细来说,关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的吊销,只要吊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显着大于相对人的信任利益时,才能够吊销;关于违法的担负行政行为,有权机关能够依法予以吊销,由于吊销担负行政行为一般不会发作相对人信任利益的维护问题,可是,有权机关不得在吊销一担负行政行为后以更晦气的合法处置来替代。详细行政行为的废止针对的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详细来说,关于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令上有特别规定,准则上不得废止;关于合法的担负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依法裁量是否予以废止,只要在呈现不得废止的景象时,行政主体才不得废止担负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