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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9:3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承揽期内,妇女成婚,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妇女离婚或许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日子或许不在原居住地日子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揽地的,发包方不得回收其原承揽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怎么保护妇女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规则。
保护妇女在土地承揽中的合法权益,是乡村土地承揽的一项重要准则。对此,妇女权益保证法第30条规则:“乡村区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同意宅基地,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权力,不得危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成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遭到保证。”婚姻法也规则在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揽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作为标准乡村土地承揽的根本法令,本法第6条清晰规则:“乡村土地承揽,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承揽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危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一起,本条对妇女成婚、离婚或许丧偶后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保护问题,做了具体规则。
本法为什么要对保护妇女土地承揽经营权的问题做出特别规则呢?这是由于,土地是我国农人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和日子保证,土地承揽经营权是农人最为关心的一项根本权力,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不管男女都应当享有相等的承揽权力。可是,较长时刻以来,一些当地在土地承揽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轻视妇女、危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的以乡民代表会议或乡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议或乡规民约的方式,掠夺妇女的土地承揽权和团体经济安排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测婚测嫁”等理由,对未婚女人不分土地或少分土地;有的当地出嫁妇女特别是离婚丧偶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揽的土地被强行回收,其他与土地承揽相关的经济利益也遭到危害。特别是一些人多地少、土地经济价值高的乡村或许以耕耘为主的贫困地区,这类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出嫁后婆家不分土地,娘家的土地又被回收。长期以来一些当地乡村对危害妇女土地承揽权益的问题注重宽和决不行,有的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众上访乃至大规模的群体性事情,影响了乡村社会发展和安稳。近年来,乡村妇女因土地承揽经营权被侵略而上访的比较多,如某省人大和妇联2000年至2001年出嫁妇女团体越级上访达192批1659人次,再如某市各级政府近两年共招待妇女土地承揽胶葛的来信来访5000多件次。发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一些当地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轻视妇女、无视妇女权力;法令、政策规则不尽完善,法令不力;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注重不行、措施不力等。因而,有必要加强对妇女承揽权益的保护,以法令的方式清晰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承揽权力,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危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本法对保护妇女承揽权益的问题做出特别规则,有利于保护弱者,表现公正,保护社会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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