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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骗钱短信能否以发送信息数作量刑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2:12

案情:
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发送短信的技术手法,向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发送欺诈短信多达450余万条。近来,边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8万元;被告人张某、付某、潘某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7000元。本案中,海淀法院初次以发送欺诈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刑根据。
2010年头,边某从网上买来17个群发器、四台电脑、5000多张手机卡,做起了群发短信的生意。“便是为了挣钱。”边某供述称,“我在网上看到有人这么做,就想自己试试。开端的时分只做短信群发的事务,10月份开端发违法欺诈的信息。”
跟着事务的了解和扩展,边某找来了比他小一岁的付某和潘某帮助。他和付某从网上接“黑单”,然后由潘某使用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向各地发送。“黑单的品种许多,比方有公证处中奖类的短信,内容便是公证处告诉某公司建立两周年,中奖20万元,请与张小姐联络。”潘某称,“还有告诉消费和银行网站晋级类的短信,都是为了骗钱的。”
到案发时,边某等人合计发送欺诈短信息450余万条。其间,边某参加发送欺诈短信450余万条;潘某参加发送欺诈短信350余万条;付某参加发送欺诈短信130余万条;张某参加发送欺诈短信息101万余条。
法院经审理以为,边某、张某、付某、潘某均已构成欺诈罪,遂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说法:
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条规则,使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法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欺诈数额难以查验,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一)发送欺诈信息5000条以上的;(二)拨打欺诈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三)欺诈手法恶劣、损害严峻的。
施行前款规则行为,数量到达前款第(一)、(二)项规则规范10倍以上的,或许欺诈手法特别恶劣,损害特别严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
据此,本案中4被告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发送短信的技术手法参加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欺诈活动,情节特别严峻,契合欺诈罪构成特征,均已构成欺诈罪。潘某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归于从犯;4被告人现已着手实施违法,因为其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意图,归于违法未遂;结合4被告人当庭均能供述所违法行,法院对其均依法减轻处分,一起考虑到4被告人发送短信的数量,在量刑时亦酌予表现。
相关法令知识:
欺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欺诈罪侵略的目标,仅限于国家、团体或个人的资产,而不是骗得其他不合法利益。其目标,也应扫除金融机构的借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则了借款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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