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相关法律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1:13占有权
置权以债务人占有债务人的产业为法定建立条件,因此,留置权一经建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持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力。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根据留置权效能发生的,而非根据占有的效能。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获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关于孳息建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建立的留置权相同,具有担保效果,可以用宁优先赔偿债务。
运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仁慈办理人的留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责任,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拘留,而不能运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运用留置物:榜首、留置权人经债务人赞同,有权运用留置物。这种运用系经所有人赞同的合法运用,留置权人当然获得运用权,受法律保护。
必要费用的归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仁慈办理人的留意保管留置物所开销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归还。由于,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开销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则:“留置权人就留置物开销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归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办理留置物所不行短少的费用。该费用债务归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规模。
优先受偿权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说,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责任,经债务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责任的,债务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纳物权留置权准则的国家所遍及供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规模包含:原债务、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