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况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20:04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展,2008年开端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大了对技能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现行企业所得税方针规则: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能转让所得不超越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越500万元的部分,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加大了对技能转让所得的优惠力度,可是,以下十种状况的技能转让所得,仍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需求引起征纳两边的留意:
一、非居民企业技能转让所得,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则:契合条件的技能转让所得,能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契合条件的技能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交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能转让所得不超越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越500 万元的部分,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技能转让所得不适用上述优惠方针,首要考虑到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技能转让所得能够享用预提所得税优惠方针,乃至能够经过税收协议享用多的优惠,若再给予非居民企业技能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或许加大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的不同。
二、居民企业获得制止出口和约束出口技能转让所得,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尽管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条的规则,一般来说,只需归于居民企业技能转让所得的,不论是境内技能转让所得,仍是境外技能转让所得,均能够享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能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0]111 号),从2008 年1 月1 日起,居民企业获得制止出口和约束出口技能转让所得,不得享用技能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三、居民企业技能转让未经有关部分确认,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财税[2010]111 号文件规则:技能转让应签定技能转让合同。其间,境内的技能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分确认挂号,跨境的技能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分确认挂号,触及财务经费支撑发作技能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分批阅。居民企业技能出口应由有关部分依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我国制止出口约束出口技能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检查。对未经规则的部分确认挂号或批阅或检查的,不能享用技能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直接持有股权之和到达100% 的相关方获得的技能转让所得,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财税[2010]111 号文件规则:居民企业从直接或直接持有股权之和到达100% 的相关方获得的技能转让所得,不得享用技能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此规则的意图在于避免交税人运用相相联系进行技能转让,然后躲避国家税收。例如:2010年A 公司将一项专利转让给B 公司,获得技能转让所得1 300万元。A 公司与B、C 公司存在相相联系,A 公司持有B 公司45%股份、持有C公司100%股份,C公司持有B 公司55% 股份。A 公司直接或直接持有B 公司股权之和=45% 100% ×55% =100%。因A 公司直接和直接持有B公司股权之和到达100%,所以,A 公司从B 公司获得的技能转让所得不能享用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五、居民企业获得的非指定技能转让所得,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财税[2010]111 号文件规则:技能转让的规模,包含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能、核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规划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技能。其间:专利技能,是指法令颁发独占权的创造、实用新型和非简略改动产品图画的外观规划。可见,非上述指定规模的技能转让所得,不能享用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六、居民企业获得的5年以下的技能运用权转让所得,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财税[2010]111 号文件规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技能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具有契合规则技能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答应运用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对转让5年以下的全球独占答应运用权获得的所得,不能享用技能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所谓全球独占答应运用权是指在全球规模内技能接受方对协议约好的专利技能、核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规划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技能等享有5年以上排他的运用权,在此期间内技能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运用该项技能。
七、居民企业随技能同时转让的设备等非技能性所得,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能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12号)规则:技能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实行技能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含出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能性收入。也就是说,在转让技能时,对机器设备等同时转让而获得的所得中,归于转让机器设备等获得的所得,不归于技能转让所得,不能享用技能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八、居民企业获得的不归于与技能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能性服务所得,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准则对此类税收优惠方针,除了适用于技能转让收入外,还包含技能咨询、技能服务、技能训练、技能承包等技能性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将其限定为技能转让所得,旨在进一步强化税收方针鼓舞技能成果转化的力度。也就是说,技能转让享用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条件,是居民企业将其具有的技能转让给其他企业、安排或许人,受让人具有技能的所有权或许运用权。但对供给的技能咨询、服务、训练等收入,则应当区别不同状况进行区别对待。依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转让方依据技能转让合同的规则,为协助受让方把握所转让的技能而供给的相关技能咨询、技能服务、技能训练事务,因与技能转让项目密不可分,对这部分收入可计入技能转让收入;反之,对不归于与技能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能咨询、技能服务、技能训练等收入,不得计入技能转让收入。
九、居民企业未独自核算技能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的,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依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技能转让所得应按以下办法核算:技能转让所得=技能转让收入-技能转让本钱-相关税费。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还特别规则:享用技能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独自核算技能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独自核算的,不得享用技能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十、居民企业未按规则报备技能转让所得材料的,不能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存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指应由税务机关批阅的减免项目;存案类减免税是指撤销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批阅的减免税项目。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于存案类减免税。交税人享用存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存案,经税务机关挂号存案后,自挂号备之日起履行。交税人未按规则案的,一概不得减免税。企业发作技能转让,应在交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交税申报表曾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减免税案手续。依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企业发作境内技能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续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技能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技能部分出具的技能合同挂号明;
3.技能转让所得归集、分核算的相关材料;
4.实践交纳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能,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技能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上商务部分出具的技能出口合同挂号证书或技能出口答应证;
3.技能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转让所得归集、分摊、核算的关材料;5.实践交纳相关税费证明材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供给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