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7:04
在我国关于风险驾驭罪相关说法的评论于2011年2月25有了立法实践。刑法修正案(八)将近年来一再发作的醉酒驾车、飙车等风险驾驭行为正式写入刑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经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许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有前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此次刑法修正将飙车和醉酒驾驭入罪是对民意的活跃回应。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风险驾驭致人重伤逝世的惨案一再发作,形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闯祸者。被规则的风险驾驭违法无须成果,飙车是情节犯,即情节恶劣的构成违法;在醉酒的情况下,只需施行了驾驭行为就构成违法,对这两种不要求成果的情节违法争议很大。由于曩昔,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驭等风险驾驭行为只制裁成果犯,即只要形成了严峻危害结果的风险驾驭行为才会被治罪。自己以为,鉴于当时我国风险驾驭行为高发、多发,风险驾驭的行政管理力度有限,我国刑法惩治风险驾驭闯祸行为又存在必定的缺点,并且国际社会上有不少选用刑法惩治风险驾驭行为的做法,我国应当将风险驾驭行为入罪。
我国的立法实践只规则了情节严峻的飙车和醉酒驾驭构成违法,明显比风险驾驭的规模要窄,除了醉酒驾驭、飙车之外,实践中还有许多风险驾驭行为,如吸毒后驾驭、无证驾驭、驾驭不具备安全功能的车辆、高速公路或单行道逆向行驶、单行道超速等等。醉酒驾车的风险性来自于醉酒导致的驾驭状况的高度风险,对吸毒后驾车而言,吸毒相同会使驾驭者的精力发作反常,然后形成高度风险的驾驭状况,它和醉酒驾车相同与事故的发作都具有十分亲近的联络。事实上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酒后驾车近年来发作的一系列案子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已然修正案将醉酒驾车规则为违法,那就没有理由将具有类似社会危害性的毒后驾车行为排挤在刑法标准的范畴之外。这是一个需求沉思的问题。不能由于这类行为不具有酒后驾车或飙车行为的多发性而疏忽它,更不能由于刑事侦办的复杂性或困难性而使相应的刑事立法处于空白,对此,我国应当考虑将吸毒驾驭等较为严峻的风险驾驭行为人罪。并且此次修正案将两种风险驾驭行为的法定刑最高只能判处拘役,这样与风险驾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习惯。
还有风险驾驭罪中会呈现选择性法令,交警捉住了便是风险驾驭,没捉住的幸运逃脱,有违适用刑法的相等性;一概按100ml血液含有80mg酒精便是醉酒驾驭的规则,没有详细问题详细分析,由于每个人的耐酒性不同,并且这仅仅行政规则,没有详细的刑法规则。这些问题需求最高公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赶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总归,我国关于风险驾驭罪的立法实践尽管还有缺点,可是总体上考虑了社会舆论重视的热门案子,回应了社会关心,回应了公民需求,习惯了年代的开展,可以获得较好的社会作用和法令作用。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公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经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许在道路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分金。有前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此次刑法修正将飙车和醉酒驾驭入罪是对民意的活跃回应。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风险驾驭致人重伤逝世的惨案一再发作,形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闯祸者。被规则的风险驾驭违法无须成果,飙车是情节犯,即情节恶劣的构成违法;在醉酒的情况下,只需施行了驾驭行为就构成违法,对这两种不要求成果的情节违法争议很大。由于曩昔,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驭等风险驾驭行为只制裁成果犯,即只要形成了严峻危害结果的风险驾驭行为才会被治罪。自己以为,鉴于当时我国风险驾驭行为高发、多发,风险驾驭的行政管理力度有限,我国刑法惩治风险驾驭闯祸行为又存在必定的缺点,并且国际社会上有不少选用刑法惩治风险驾驭行为的做法,我国应当将风险驾驭行为入罪。
我国的立法实践只规则了情节严峻的飙车和醉酒驾驭构成违法,明显比风险驾驭的规模要窄,除了醉酒驾驭、飙车之外,实践中还有许多风险驾驭行为,如吸毒后驾驭、无证驾驭、驾驭不具备安全功能的车辆、高速公路或单行道逆向行驶、单行道超速等等。醉酒驾车的风险性来自于醉酒导致的驾驭状况的高度风险,对吸毒后驾车而言,吸毒相同会使驾驭者的精力发作反常,然后形成高度风险的驾驭状况,它和醉酒驾车相同与事故的发作都具有十分亲近的联络。事实上毒后驾车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酒后驾车近年来发作的一系列案子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已然修正案将醉酒驾车规则为违法,那就没有理由将具有类似社会危害性的毒后驾车行为排挤在刑法标准的范畴之外。这是一个需求沉思的问题。不能由于这类行为不具有酒后驾车或飙车行为的多发性而疏忽它,更不能由于刑事侦办的复杂性或困难性而使相应的刑事立法处于空白,对此,我国应当考虑将吸毒驾驭等较为严峻的风险驾驭行为人罪。并且此次修正案将两种风险驾驭行为的法定刑最高只能判处拘役,这样与风险驾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相习惯。
还有风险驾驭罪中会呈现选择性法令,交警捉住了便是风险驾驭,没捉住的幸运逃脱,有违适用刑法的相等性;一概按100ml血液含有80mg酒精便是醉酒驾驭的规则,没有详细问题详细分析,由于每个人的耐酒性不同,并且这仅仅行政规则,没有详细的刑法规则。这些问题需求最高公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赶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总归,我国关于风险驾驭罪的立法实践尽管还有缺点,可是总体上考虑了社会舆论重视的热门案子,回应了社会关心,回应了公民需求,习惯了年代的开展,可以获得较好的社会作用和法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