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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3:31
一、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概念与分类
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是指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运送、带着或许邮递一般货品、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153、154、155、156条的规则,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按照《刑法》第153条规则,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运送、带着或许邮递兵器、弹药、核材料、伪币、国家制止进口的文物、宝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许其他宝贵金属、国家制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品、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款二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
2.按照《刑法》第154条规则,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答应而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私行将保税货品在境内出售牟利,或许未经海关答应而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私行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品、物品在境内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私运行为,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变相私运)。
3.按照《刑法》第155条规则,直接向私运人不合法收买私运进口的一般货品、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运送、收买、贩卖国家约束进出口的货品、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直接私运)。
4.按照《刑法》第156条规则,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犯通谋,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许为其供给运送、保管、邮递或许其他便当的事前通谋协助私运行为,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共犯论处,定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
二、私运一般货品、物品案子依据参阅规范
(一) 关于违法主体方面的依据
榜首,关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违法主体的依据首要是:
1.违法嫌疑人天然状况的证明,包含天然人名字(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民族、原籍、出生地、工作、住所地的依据:
(1)户口簿、出生证或微机户口底卡;
(2)护照或居民身份证;
(3)工作证、员工挂号表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4)个人履历表或入学、招工、招干等挂号表;
(5)违法嫌疑人供述;
(6)证人证言;
(7)前科劣迹证明材料,包含判决书、开释证明书、不申述决议书、劳动教养决议书、免除劳动教养决议书及其他劣迹证明材料等。
2.如果是单位违法,证明法人(或其他安排担任人)名字、职务、单位住所地的依据:
(1)单位工商注册挂号证明;
(2)单位建立注册挂号证明;
(3)单位担任人身份证明,包含户口簿、出生证、微机户口底卡、护照、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企业法人证明书;
(4)营业执照;
(5)住所地证明。
第二,经过上述依据的搜集和固定,要证明涉嫌犯此罪的天然人(包含单位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申述所需求的各身份要素,即违法嫌疑人名字(曾用名、别号、绰号)、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原籍、出生地、工作、住所地等;涉嫌犯此罪的单位是依法建立、具有必定的产业和经费、有自己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场所、具有刑事责任和承当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关于违法片面方面的依据
1.证明违法片面方面的首要共性依据:
(1)行为人有关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动机、意图及预谋时刻、地址、参加人及分工、方法、原因、经过、成果的供述及亲笔口供;
(2)行为人相互间关于按照安排分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时刻、地址、参加人及分工、经过、成果的供述及亲笔口供;
(3)有关行为人成心躲避海关监督、查看的依据,包含行为人关于经过隐秘、躲藏、伪报、蒙?昆、绕关等手法躲避海关监督、查看的供述及亲笔口供等;
(4)有关证明行为人成心违背海关法规的依据,包含行为人关于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的一般货品、物品以及偷逃关税等方面的供述,还包含假造的出入关报单、进出口答应证、交税单据等书证或私运的货品、物品什物等;
(5)证明行为人片面明知的证人证言。
2.证明违法片面方面的特性依据:
证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片面方面的依据除具有上述共性依据外,依据详细状况,还需求特别了解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片面成心时,还需求经过搜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担任人员的供述、单位团体评论记载、有关担任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政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依据材料,以证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行为系由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由单位的担任人或被授权的其别人员决议、赞同的,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许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一切。
(2)关于私行出售海关监管的保税、特定减免税的货品、物品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的行为,还需求要点了解行为人是否出于牟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无此意图的不能建立本罪。
(3)关于直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行为,应要点了解行为人是否明知出售私运货品、物品的是私运违法分子、自己运送、收买、贩卖的货品、物品是否有合法的进出口答应证、合法的进出境单证、是否属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的货品、物品等状况。
(4)对事前通谋的私运一般货品、物品共犯,应要点了解通谋的详细内容,即其协助私运的意图、何时开端协商、在何处协商、为私运一般货品、物品行为供给何种便当条件、私运过程中行为人各方的行为和情绪、是否分得款物等方面。
3.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违背国家法令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品、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许躲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制止性处理,而且期望或许听任损害成果发作的片面心态。实践中,一般运用行为人自己关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言词依据来证明。要留意,除《刑法》第154条规则的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的变相私运行为要求行为人有必要具有牟利意图(此刻片面上只能是直接成心)外,其他凡构本钱罪的行为均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或其他意图,只需是出于躲避海关监管进行一般货品、物品私运成心的行为,就可构本钱罪片面要件。
(三)关于违法客观方面的依据
1. 违法嫌疑人供述。
要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讯问:
(1)施行私运行为的时刻、地址;
(2)采纳何种方法、手法;
(3)作案工具的来历、数量、特征、下落;
(4)私运货品、物品的称号、产地、特征、数量、价值;
(5)私运的详细经过;
(6)私运货品、物品的处理状况,如出售、自用、赠与等;
(7)系共同违法的,对起意、策划、分工、施行、分赃等状况应详细讯问,查明每一个违法嫌疑人在共同违法中的位置和效果。
2.为全面印证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内容,应搜集和固定以下相关依据:
(1)依据、书证:
a.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以及应交税的一般货品、物品什物、相片;
b.收据、发票、账簿、证明、商检单证、函件、金融票证、进出口答应证、原产地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a.侦办、海关、缉私、边卡等人员的证言;
b.知情人、目击人的证言;
c.侦办活动的见证人、判定人的证言;
d.收买、贩卖、运送、保管、共谋人员的证言;
e、管帐、出纳、银行、信贷的证言;
f‘单位犯本罪的,还要搜集参加私运人员、单位领导的证言。
(3)判定结论:
a.技能判定,包含文检、制止、约束进出口货品、物品、应交纳进出口税物品、血型、血迹、指纹、痕迹、脚印等方面的判定;
b.审计判定;
c.管帐判定;
(4)勘验、查看笔录:
a.交接货、抄获、截获、仓储、买卖、暴力伤亡等现场的勘验、查看笔录及相片;
b.依据的勘验、查看笔录及相片等;
(5)视听材料,包含录音、录像带、微机数据库材料等依据。
(6)作案工具,包含飞机、船、火车、轿车等运送工具、躲藏物、伪装物、邮件、包装物、集装箱等;
(7)私运货品、物品的数量、价值、数额;
(8)私运货品、物品的去向;
(9)获利、不合法所得数额方面的依据;
(10)起赃、收缴、封存笔录或证明;
(11)海关出具的《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关于屡次私运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运货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分。
3.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行为人违背海关法规,施行了躲避海关监督、查看,不合法运送、带着、邮递货品、物品进出境,或许未经海关答应,而且未补交关税,私行出售特准减免税进口的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别的,客观方面依据关于违法情节(法定、裁夺)、分工、手法、成果、损害、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平常体现等方面的证明,来承认行为人在违法中所在的位置、效果等问题。
(四)关于违法客体方面的依据
1.有关行为人成心躲避海关监督、查看的依据,包含行为人关于经过隐秘、躲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手法躲避海关监督、查看的供述及亲笔口供、相关证人证言等;
2.有关证明行为人成心违背海关法规的依据,包含行为人关于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的一般货品、物品以及偷逃关税等方面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还包含假造的出入关报单、进出口答应证、交税单据等书证或私运的货品、物品什依据物等。
3.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以及应交税的一般货品、物品什物、收缴证明、相片等;
4、关于私运货品、物品的数量、价值、数额等方面的依据。
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处理准则,一起也侵犯了海关对一般货品、物品进出(边)境的正常监管准则。
三、本罪在搜集、确定依据过程中应该留意的问题
(一) 关于单位私运违法问题的确定问题
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获取本单位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议施行,或许由单位的担任人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私运契合以下特征的,能够确定为单位私运违法:(1)以单位的名义施行私运违法,即由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由单位的担任人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决议、赞同;(2)为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许违法所得悉数或大部分归单位一切。确定单位私运应该留意的问题:
1.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1条规则:“刑法第三十条规则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含国有、团体一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据此解说,并非一切私营企业都能成为单位犯私运违法主体,只需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干成为单位私运违法的主体。私营企业包含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公司。在这四种类型中,只需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公司和私营合伙企业施行的私运违法行为,不能确定为单位私运违法,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天然人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2.个人为进行私运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私运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私运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私运论处。单位是否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应依据单位施行私运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刻、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要素归纳考虑确定。
3.司法实践中,常常呈现单位犯私运违法后,单位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景象,以及被依法刊出、宣告破产等状况。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一般采纳“双罚制”,故单位犯私运违法后,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景象,以及被依法刊出、宣告破产等状况的,不管接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查原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单位私运违法后,单位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等状况的,只需接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查单位私运违法的刑事责任。私运单位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称号发作更改的,仍以原单位(称号)作为被告单位,接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为诉讼代表人。
(二) 关于行为人片面成心的确定问题
行为人替别人带着、运送物品进出境,因不知情而未按实践状况申报的过错行为,因其片面上缺少违法成心,不是成心躲避海关监管,不构本钱罪。因而,违法嫌疑人经常以片面上不明知来进行辩解,对此应结合行为人的实践行为,来判别其片面明知度,只需是有依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片面上“明知”:
1.躲避海关监管,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进出境的货品、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许运送工具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
3.未经海关赞同,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址,运送(驳载)、收买或许贩卖不合法进出境的一般货品、物品的;
4.供给虚伪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托付别人处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显着低于货品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托付别人署理进(出)口事务的;
6.曾因私运一般货品、物品行为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行政处分
7.其他有依据证明的景象。
一、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概念与分类
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是指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运送、带着或许邮递一般货品、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153、154、155、156条的规则,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按照《刑法》第153条规则,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运送、带着或许邮递兵器、弹药、核材料、伪币、国家制止进口的文物、宝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许其他宝贵金属、国家制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品、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偷逃应缴税款二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
2.按照《刑法》第154条规则,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答应而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私行将保税货品在境内出售牟利,或许未经海关答应而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私行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品、物品在境内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私运行为,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变相私运)。
3.按照《刑法》第155条规则,直接向私运人不合法收买私运进口的一般货品、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运送、收买、贩卖国家约束进出口的货品、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直接私运)。
4.按照《刑法》第156条规则,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犯通谋,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许为其供给运送、保管、邮递或许其他便当的事前通谋协助私运行为,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共犯论处,定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
二、私运一般货品、物品案子依据参阅规范
(一) 关于违法主体方面的依据
榜首,关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违法主体的依据首要是:
1.违法嫌疑人天然状况的证明,包含天然人名字(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民族、原籍、出生地、工作、住所地的依据:
(1)户口簿、出生证或微机户口底卡;
(2)护照或居民身份证;
(3)工作证、员工挂号表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4)个人履历表或入学、招工、招干等挂号表;
(5)违法嫌疑人供述;
(6)证人证言;
(7)前科劣迹证明材料,包含判决书、开释证明书、不申述决议书、劳动教养决议书、免除劳动教养决议书及其他劣迹证明材料等。
2.如果是单位违法,证明法人(或其他安排担任人)名字、职务、单位住所地的依据:
(1)单位工商注册挂号证明;
(2)单位建立注册挂号证明;
(3)单位担任人身份证明,包含户口簿、出生证、微机户口底卡、护照、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企业法人证明书;
(4)营业执照;
(5)住所地证明。
第二,经过上述依据的搜集和固定,要证明涉嫌犯此罪的天然人(包含单位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申述所需求的各身份要素,即违法嫌疑人名字(曾用名、别号、绰号)、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原籍、出生地、工作、住所地等;涉嫌犯此罪的单位是依法建立、具有必定的产业和经费、有自己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场所、具有刑事责任和承当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关于违法片面方面的依据
1.证明违法片面方面的首要共性依据:
(1)行为人有关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动机、意图及预谋时刻、地址、参加人及分工、方法、原因、经过、成果的供述及亲笔口供;
(2)行为人相互间关于按照安排分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时刻、地址、参加人及分工、经过、成果的供述及亲笔口供;
(3)有关行为人成心躲避海关监督、查看的依据,包含行为人关于经过隐秘、躲藏、伪报、蒙?昆、绕关等手法躲避海关监督、查看的供述及亲笔口供等;
(4)有关证明行为人成心违背海关法规的依据,包含行为人关于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的一般货品、物品以及偷逃关税等方面的供述,还包含假造的出入关报单、进出口答应证、交税单据等书证或私运的货品、物品什物等;
(5)证明行为人片面明知的证人证言。
2.证明违法片面方面的特性依据:
证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片面方面的依据除具有上述共性依据外,依据详细状况,还需求特别了解以下内容:
(1)证明单位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片面成心时,还需求经过搜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担任人员的供述、单位团体评论记载、有关担任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政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依据材料,以证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行为系由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由单位的担任人或被授权的其别人员决议、赞同的,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许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一切。
(2)关于私行出售海关监管的保税、特定减免税的货品、物品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的行为,还需求要点了解行为人是否出于牟取不合法利益的意图,无此意图的不能建立本罪。
(3)关于直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行为,应要点了解行为人是否明知出售私运货品、物品的是私运违法分子、自己运送、收买、贩卖的货品、物品是否有合法的进出口答应证、合法的进出境单证、是否属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的货品、物品等状况。
(4)对事前通谋的私运一般货品、物品共犯,应要点了解通谋的详细内容,即其协助私运的意图、何时开端协商、在何处协商、为私运一般货品、物品行为供给何种便当条件、私运过程中行为人各方的行为和情绪、是否分得款物等方面。
3.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违背国家法令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品、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许躲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制止性处理,而且期望或许听任损害成果发作的片面心态。实践中,一般运用行为人自己关于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等言词依据来证明。要留意,除《刑法》第154条规则的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论处的变相私运行为要求行为人有必要具有牟利意图(此刻片面上只能是直接成心)外,其他凡构本钱罪的行为均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或其他意图,只需是出于躲避海关监管进行一般货品、物品私运成心的行为,就可构本钱罪片面要件。
(三)关于违法客观方面的依据
1. 违法嫌疑人供述。
要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讯问:
(1)施行私运行为的时刻、地址;
(2)采纳何种方法、手法;
(3)作案工具的来历、数量、特征、下落;
(4)私运货品、物品的称号、产地、特征、数量、价值;
(5)私运的详细经过;
(6)私运货品、物品的处理状况,如出售、自用、赠与等;
(7)系共同违法的,对起意、策划、分工、施行、分赃等状况应详细讯问,查明每一个违法嫌疑人在共同违法中的位置和效果。
2.为全面印证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内容,应搜集和固定以下相关依据:
(1)依据、书证:
a.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以及应交税的一般货品、物品什物、相片;
b.收据、发票、账簿、证明、商检单证、函件、金融票证、进出口答应证、原产地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a.侦办、海关、缉私、边卡等人员的证言;
b.知情人、目击人的证言;
c.侦办活动的见证人、判定人的证言;
d.收买、贩卖、运送、保管、共谋人员的证言;
e、管帐、出纳、银行、信贷的证言;
f‘单位犯本罪的,还要搜集参加私运人员、单位领导的证言。
(3)判定结论:
a.技能判定,包含文检、制止、约束进出口货品、物品、应交纳进出口税物品、血型、血迹、指纹、痕迹、脚印等方面的判定;
b.审计判定;
c.管帐判定;
(4)勘验、查看笔录:
a.交接货、抄获、截获、仓储、买卖、暴力伤亡等现场的勘验、查看笔录及相片;
b.依据的勘验、查看笔录及相片等;
(5)视听材料,包含录音、录像带、微机数据库材料等依据。
(6)作案工具,包含飞机、船、火车、轿车等运送工具、躲藏物、伪装物、邮件、包装物、集装箱等;
(7)私运货品、物品的数量、价值、数额;
(8)私运货品、物品的去向;
(9)获利、不合法所得数额方面的依据;
(10)起赃、收缴、封存笔录或证明;
(11)海关出具的《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关于屡次私运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运货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分。
3.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行为人违背海关法规,施行了躲避海关监督、查看,不合法运送、带着、邮递货品、物品进出境,或许未经海关答应,而且未补交关税,私行出售特准减免税进口的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别的,客观方面依据关于违法情节(法定、裁夺)、分工、手法、成果、损害、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平常体现等方面的证明,来承认行为人在违法中所在的位置、效果等问题。
(四)关于违法客体方面的依据
1.有关行为人成心躲避海关监督、查看的依据,包含行为人关于经过隐秘、躲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手法躲避海关监督、查看的供述及亲笔口供、相关证人证言等;
2.有关证明行为人成心违背海关法规的依据,包含行为人关于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的一般货品、物品以及偷逃关税等方面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还包含假造的出入关报单、进出口答应证、交税单据等书证或私运的货品、物品什依据物等。
3.国家制止、约束进出口以及应交税的一般货品、物品什物、收缴证明、相片等;
4、关于私运货品、物品的数量、价值、数额等方面的依据。
经过上述依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处理准则,一起也侵犯了海关对一般货品、物品进出(边)境的正常监管准则。
三、本罪在搜集、确定依据过程中应该留意的问题
(一) 关于单位私运违法问题的确定问题
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获取本单位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议施行,或许由单位的担任人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私运契合以下特征的,能够确定为单位私运违法:(1)以单位的名义施行私运违法,即由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由单位的担任人或其授权的主管人员决议、赞同;(2)为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许违法所得悉数或大部分归单位一切。确定单位私运应该留意的问题:
1.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1条规则:“刑法第三十条规则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含国有、团体一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据此解说,并非一切私营企业都能成为单位犯私运违法主体,只需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干成为单位私运违法的主体。私营企业包含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公司。在这四种类型中,只需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公司和私营合伙企业施行的私运违法行为,不能确定为单位私运违法,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天然人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2.个人为进行私运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私运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私运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私运论处。单位是否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应依据单位施行私运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刻、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要素归纳考虑确定。
3.司法实践中,常常呈现单位犯私运违法后,单位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景象,以及被依法刊出、宣告破产等状况。因为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一般采纳“双罚制”,故单位犯私运违法后,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景象,以及被依法刊出、宣告破产等状况的,不管接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查原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单位私运违法后,单位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等状况的,只需接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查单位私运违法的刑事责任。私运单位发作分立、兼并或许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称号发作更改的,仍以原单位(称号)作为被告单位,接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为诉讼代表人。
(二) 关于行为人片面成心的确定问题
行为人替别人带着、运送物品进出境,因不知情而未按实践状况申报的过错行为,因其片面上缺少违法成心,不是成心躲避海关监管,不构本钱罪。因而,违法嫌疑人经常以片面上不明知来进行辩解,对此应结合行为人的实践行为,来判别其片面明知度,只需是有依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片面上“明知”:
1.躲避海关监管,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进出境的货品、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许运送工具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的;
3.未经海关赞同,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址,运送(驳载)、收买或许贩卖不合法进出境的一般货品、物品的;
4.供给虚伪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托付别人处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显着低于货品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托付别人署理进(出)口事务的;
6.曾因私运一般货品、物品行为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行政处分
7.其他有依据证明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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