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是否要缴社会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5:28核心内容:年末了,薪酬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作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作者的一起关注点,一起劳作纠纷案子也呈现的愈加频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作争议裁定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疑难问题的回答》(下简称《回答》)。这份《回答》是本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作裁定院联合“出品”的,已别离下发给了全省法院和裁定体系,作为审判和裁定
试用期内要不要缴社会保险
事例:刘某于2012年1月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作业,本来约好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纳社会保险。
但1月15日,公司又与刘某缔结了一份职工训练及服务期协议,约好刘某参与专业训练后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去职务,不然承当违约金3万元。同日,公司派刘某前往北京参与为期1个月的专业训练,其间公司共为刘某付出训练费3万元。
训练完毕后,刘某回来公司作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公司以为试用期没有完毕,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所以,刘某以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去职务。公司遂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刘某付出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其他丢失合计4万余元。
解说:裁定委以为,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交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作合同法》相关的强制性职责规则,依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规则,劳作者独自辞去职务后不承当违约金职责,要求刘某付出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丢失没有法令依据。
常识拓宽:
试用期内需交纳社会保险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则: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而在劳作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作者处理交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职责。试用期内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只签定独自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往往在招用劳作者时与劳作者签定一个独自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议是否正式聘任该劳作者。其意图往往是为了躲避法令,在试用期运用廉价劳作力,便利免除劳作合同;而《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而依据《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第17条:劳作合同的试用期超越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则期限的,劳作者能够要求改变相应的劳作合同期限,或许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越的期限,依照非试用期薪酬标准付出薪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变劳作合同期限,或许依照非试用期的薪酬标准付出薪酬。
劳作合同只约好试用期,未约好劳作合同期限,劳作者要求约好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洽谈确认劳作合同期限。两边当事人就劳作合同期限洽谈不一致的,按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则确认劳作合同期限。
明显两者有不同,依照新法优于旧法,法令高于法规的法令准则应该依照劳作合同法19条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