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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对非法行医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8:10

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的行为。主要特征如下(从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的主体、违法的片面方面四点剖析):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医疗办理次序和病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了保证患者的身体健康得以康复,国家规则了对从医人员的资历查核和执业同意条件等一套完好的准则。不合法行医违背国家的有关规则,并往往因不具备技能和设备条件等形成误诊、误治,致使患者逝世或伤残的严峻成果发作。
(2)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违背国家有关医疗办理的法令、法规的规则,即明知自己行医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却活跃施行这种行为。不合法行医实际上是无证行医。
(3)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员。既包含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员,也包含虽具有医师技能资历,但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员。即便曩昔曾获得过医师执业资历,但后来被有关部门吊销的,也应归于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员。
(4)本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所谓成心,即行为人对自己不合法行医的状况是明知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不合法行医的行为是违背《医疗机构办理条例》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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