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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的调节税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01:18

为调理国有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留用赢利,再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中集中一部分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时,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公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规则,凡有盈余的公营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完成的赢利,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赢利,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依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状况,别离采纳递加包干上交。固定份额上交、定额包干上交和交纳调理税的办法。
交纳调理税的办法是: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赢利部分占完成赢利的份额,确认调理税税率。在履行中,基数赢利部分,按调理税税率交纳;比上年增加赢利部分,减征60%的调理税,调理税税率原则上以1982年的决算数字为准核算,逐级核定,落实到每个企业。然后确认了以企业应税所得额为计税根据,按每户不同的税率核算调理税的办法。这种办法与其他上交赢利的方式相仿,不完全具有税收的特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基本上保持第一步“利改税”时的调理税征收办法,仅仅增加赢利的减征份额,由60%进步为70%,增加赢利的核算办法由环比改为定比,使企业从增加赢利中能得到更多的优点。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公营企业调理税征收办法》中作了具体规则。公营企业调理税的纳税人是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公营企业。为了有利于搞活公营小型企业,表现对小型企业放宽的方针精力,小型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和承包费后,自负盈亏,不交纳调理税。公营企业调理税的税率,由财政部分同企业主管部分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分核给企业的调理税税率,要汇总报财政部同意。在1994年税制变革中,为了增强企业实力,为企业完成税后还贷创造条件,正式取消了公营企业调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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