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方向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20:33
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缺点及完善方向是什么。
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缺点
(一)我国立法对代位承继准则的性质规则不符现代民事立法精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中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如该代位承继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或对被承继人尽奉养职责较多的,可恰当分给遗产。” 由此可见,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是受被代位人的承继权情况影响的,仅在被代位人享有承继权时,代位承继人才有代位承继权。由此看出,我国承继立法是选用了学界所说的“代表权说”的主张。尽管我国代位承继制在选用代表权说的一起,又有所恰当弥补,必定程度上表现了养老育幼准则和公正准则,但依据世界各国承继法开展的趋势,我国选用的代表权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点和局限性。
(二)我国承继法对代位承继准则发作的原因之规则过分狭隘。
当今世界各国,代位承继发作原因的规则首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为仅有发作原因,越南归于此种类型。第二种以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和损失承继权为发作原因,这种立法例以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为代表,第三种以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损失和抛弃承继权为发作原因,瑞士归于这种类型。
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由此我国归于上述第一种立法例。选用第一种立法编制违反了《承继法》的养老育幼准则。当爸爸妈妈损失或回绝承继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损失了代位承继权,无法保证养老育幼准则的完成,更晦气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子女与爸爸妈妈之间尽管存在着最密切的血缘联系,可是无法否定他们仍然是单一的个别,假如现代社会仍然信仰封建社会那套一人犯错,宗族连坐的思想形式的话,经过法令来完成民主的含义安在?一起,《承继法》规则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承继权,并不因其子女是否损失承继权而受到影响。这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言,是有失公正的。
(三)从立法意图视点,晦气于保护代位承继人的经济利益。
在承继法中,建立代位承继是为了保护代位承继人的物质日子和经济利益,为了对弱者供社会保证,以抚育未成年人和照料不能独立日子的人,使被代位人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在被代位人逝世后日子上有所保证。由于在爸爸妈妈先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逝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未成年而不能独立日子或许由此形成日子困难。这不论从法令或品德层面上来看,都是有违公正正义的。
我国代位承继的完善方向
立法主张依据尊重死者毅力,保护公民私有产业承继权的准则,针对以上缺乏,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立法主张:以下主张论说进程都过于简略。特别是第五点没有理论论说。
(一)放宽代位承继的适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中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由此可见,我国承继立法是选用了“代表权说”的主张。代位承继中的“代表权说”存在许多缺点,且当今世界立法也大多趋同于“固有权说”。我国应在立法上选用“固有权说”即明确规则代位承继人是依据自己的固有权力,放宽代位承继的适用条件,以避免本应该最大极限把握在公民手里的私有产业流入国库,让国家背上与民争才恶名。这样一来能够习惯我国生产力开展的要求,二来也习惯世界立法趋势。
(二)代位承继的发作原因应包含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许损失承继权的景象。
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承继人自逝世时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停止,主体资格消除,以主体资格为依归的承继权亦随之消除,承继法令地位当然不复存在。因而,不论被代位人是逝世仍是损失承继权,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去替代一个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法令地位进行承继。“固有权说”主张代位承继人系依据自己的固有权力而承继,能够有用战胜代位权说的这一对立。
在选用“固有权说”的情况下,代位承继人的代位承继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力能力,既然是自己固有的权力能力,爸爸妈妈的承继权是否损失与代位承继的发作也就毫无联系了。逝世爸爸妈妈由于违法和犯罪行为而损失承继权的,其子女不必承当不能承继被承继人产业的晦气结果,这明显更符合于现代民法自己职责的准则,也不违反我国法令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精力。我国承继法应当把被代位人损失承继权的景象作为代位承继发作的一种。
(三)应恰当扩展代位承继人的规模。
被承继人的子女为被代位人时,由被承继人子女的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被承继人的兄弟姐妹为被代位人时,由被承继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承继,与被代位人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应作为代位承继人。
扩展代位承继人的规模。规则直系血亲、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后辈直系血亲都能够代位承继,以最大极限地保护公民的私有产业不受侵略。主张将归于同一亲系的(外)孙子女、其他直系血亲和子女列为同一承继次序,亲等近者优先。前亲等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后亲等代位承继。
(四)明确规则代位承继的法令效力,代位承继人的应继比例应学习美国选用按人均分说与按股均分说相结合。
当被承继人的同一亲等血亲承继人,没有悉数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时,选用按股均分说,对此世界各国规则共同。被承继人的同一亲等的血亲承继人悉数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其直系卑亲属应选用按人均分说。代位承继若选用“固有权说”是否就应选用承继人均分承继比例,而不是承继被代位承继人的应继份,这首要取决于该国选用的是亲系承继制仍是亲等承继制,与“固有权说”不抵触。因而,我国能够在选用“固有权说”的基础上实施按人均分与按股均分相结合的准则。这样能够表现出亲等不同与亲等相一起承继比例的不同。在保护和保证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物质日子条件和经济利益方面和保护被承继人合法权益方面,表现民事法令联系中的公正准则、权力职责相共同准则。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日子发作了深入的改变,公民的私有产业比例也在不断添加,完善代位承继准则对公民的现实日子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我国应当学习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准则,不断完善我国的法令准则和系统。
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缺点
(一)我国立法对代位承继准则的性质规则不符现代民事立法精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中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如该代位承继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或对被承继人尽奉养职责较多的,可恰当分给遗产。” 由此可见,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是受被代位人的承继权情况影响的,仅在被代位人享有承继权时,代位承继人才有代位承继权。由此看出,我国承继立法是选用了学界所说的“代表权说”的主张。尽管我国代位承继制在选用代表权说的一起,又有所恰当弥补,必定程度上表现了养老育幼准则和公正准则,但依据世界各国承继法开展的趋势,我国选用的代表权说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点和局限性。
(二)我国承继法对代位承继准则发作的原因之规则过分狭隘。
当今世界各国,代位承继发作原因的规则首要有三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以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为仅有发作原因,越南归于此种类型。第二种以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和损失承继权为发作原因,这种立法例以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为代表,第三种以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损失和抛弃承继权为发作原因,瑞士归于这种类型。
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由此我国归于上述第一种立法例。选用第一种立法编制违反了《承继法》的养老育幼准则。当爸爸妈妈损失或回绝承继权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损失了代位承继权,无法保证养老育幼准则的完成,更晦气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子女与爸爸妈妈之间尽管存在着最密切的血缘联系,可是无法否定他们仍然是单一的个别,假如现代社会仍然信仰封建社会那套一人犯错,宗族连坐的思想形式的话,经过法令来完成民主的含义安在?一起,《承继法》规则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承继权,并不因其子女是否损失承继权而受到影响。这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而言,是有失公正的。
(三)从立法意图视点,晦气于保护代位承继人的经济利益。
在承继法中,建立代位承继是为了保护代位承继人的物质日子和经济利益,为了对弱者供社会保证,以抚育未成年人和照料不能独立日子的人,使被代位人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在被代位人逝世后日子上有所保证。由于在爸爸妈妈先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逝世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未成年而不能独立日子或许由此形成日子困难。这不论从法令或品德层面上来看,都是有违公正正义的。
我国代位承继的完善方向
立法主张依据尊重死者毅力,保护公民私有产业承继权的准则,针对以上缺乏,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代位承继准则的立法主张:以下主张论说进程都过于简略。特别是第五点没有理论论说。
(一)放宽代位承继的适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中规则:“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由此可见,我国承继立法是选用了“代表权说”的主张。代位承继中的“代表权说”存在许多缺点,且当今世界立法也大多趋同于“固有权说”。我国应在立法上选用“固有权说”即明确规则代位承继人是依据自己的固有权力,放宽代位承继的适用条件,以避免本应该最大极限把握在公民手里的私有产业流入国库,让国家背上与民争才恶名。这样一来能够习惯我国生产力开展的要求,二来也习惯世界立法趋势。
(二)代位承继的发作原因应包含被代位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许损失承继权的景象。
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力始于出世,总算逝世。承继人自逝世时起,其民事权力能力停止,主体资格消除,以主体资格为依归的承继权亦随之消除,承继法令地位当然不复存在。因而,不论被代位人是逝世仍是损失承继权,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去替代一个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法令地位进行承继。“固有权说”主张代位承继人系依据自己的固有权力而承继,能够有用战胜代位权说的这一对立。
在选用“固有权说”的情况下,代位承继人的代位承继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力能力,既然是自己固有的权力能力,爸爸妈妈的承继权是否损失与代位承继的发作也就毫无联系了。逝世爸爸妈妈由于违法和犯罪行为而损失承继权的,其子女不必承当不能承继被承继人产业的晦气结果,这明显更符合于现代民法自己职责的准则,也不违反我国法令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精力。我国承继法应当把被代位人损失承继权的景象作为代位承继发作的一种。
(三)应恰当扩展代位承继人的规模。
被承继人的子女为被代位人时,由被承继人子女的直系卑亲属代位承继,被承继人的兄弟姐妹为被代位人时,由被承继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承继,与被代位人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应作为代位承继人。
扩展代位承继人的规模。规则直系血亲、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的后辈直系血亲都能够代位承继,以最大极限地保护公民的私有产业不受侵略。主张将归于同一亲系的(外)孙子女、其他直系血亲和子女列为同一承继次序,亲等近者优先。前亲等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后亲等代位承继。
(四)明确规则代位承继的法令效力,代位承继人的应继比例应学习美国选用按人均分说与按股均分说相结合。
当被承继人的同一亲等血亲承继人,没有悉数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时,选用按股均分说,对此世界各国规则共同。被承继人的同一亲等的血亲承继人悉数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其直系卑亲属应选用按人均分说。代位承继若选用“固有权说”是否就应选用承继人均分承继比例,而不是承继被代位承继人的应继份,这首要取决于该国选用的是亲系承继制仍是亲等承继制,与“固有权说”不抵触。因而,我国能够在选用“固有权说”的基础上实施按人均分与按股均分相结合的准则。这样能够表现出亲等不同与亲等相一起承继比例的不同。在保护和保证直系血亲卑亲属的物质日子条件和经济利益方面和保护被承继人合法权益方面,表现民事法令联系中的公正准则、权力职责相共同准则。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日子发作了深入的改变,公民的私有产业比例也在不断添加,完善代位承继准则对公民的现实日子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我国应当学习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一些先进准则,不断完善我国的法令准则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