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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预缴所得税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8:18

网友发问:
我企业是一般合伙企业,每季度申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请问申报后预缴的所得税额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赢利分配时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详细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含合伙企业分配给一切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赢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的告诉》(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交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五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为应交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合伙企业的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好的分配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好分配份额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均匀核算每个投资者的应交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含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赢利)。
根据上述规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是指关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各自分配份额别离确认应交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因而先分生产经营所得,包含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赢利),与赢利分配有关。你单位按合伙协议份额向各合伙人分配赢利时,各合伙人不需再交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则,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归于代垫税款性质。
季度计提各投资者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XX投资者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度汇算清缴:
借:其他应收款——XX投资者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补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按合伙协议分配赢利时:
借: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
贷:敷衍赢利
向各投资人分配赢利:
借:敷衍赢利
贷:其他应收款——XX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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