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21:07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发包人逾期不付出工程款的,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工程款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正确适用本条,关键在于正确解说本条的权力性质。在研讨中,有的将其解说为留置权,有的解说为优先权,有的解说为法定抵押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产业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力。
一种观念以为,根据该条的规则,承揽人在发包人逾期不付出工程款的情况下,能够对工程进行留置,因而,该权力能够称之为法定留置权。
梁慧星研究员以为,该条从规划、起草、评论、修正、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是:承揽人向发包人宣布催告告诉后通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付出。与合同法286条规则的修建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共同。
另一种观念以为,该条规则实际上赋予了建造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既不是法定留置权也不是法定抵押权。依照民法原理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留置权的目标仅限于动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权力客体是建造工程,归于不动产。别的,留置权自身都是约好的,不存在法定留置权,因而,大多数专家以为将本条解说为留置权是过错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和一般法理逻辑,抵押权不搬运占有标的物,建造工程在交付使用前系处于修建企业的占有操控之下,何况抵押权的设定有必要通过挂号才干发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则的优先受偿权不需要挂号即可设定,这与抵押权的性质不符。因而,修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应是一种优先权。自己拥护这种观念 。
一种观念以为,根据该条的规则,承揽人在发包人逾期不付出工程款的情况下,能够对工程进行留置,因而,该权力能够称之为法定留置权。
梁慧星研究员以为,该条从规划、起草、评论、修正、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是:承揽人向发包人宣布催告告诉后通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付出。与合同法286条规则的修建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共同。
另一种观念以为,该条规则实际上赋予了建造工程欠款的优先受偿权,既不是法定留置权也不是法定抵押权。依照民法原理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留置权的目标仅限于动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权力客体是建造工程,归于不动产。别的,留置权自身都是约好的,不存在法定留置权,因而,大多数专家以为将本条解说为留置权是过错的。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则和一般法理逻辑,抵押权不搬运占有标的物,建造工程在交付使用前系处于修建企业的占有操控之下,何况抵押权的设定有必要通过挂号才干发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则的优先受偿权不需要挂号即可设定,这与抵押权的性质不符。因而,修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应是一种优先权。自己拥护这种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