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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9: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认告贷合同实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 法复〔1993〕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怎么确认告贷合同实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实行地是指当事人实行合同约好责任的地址。告贷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钱银。货款方与告贷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好别离承当贷出金钱与归还告贷及利息的责任,告贷方与告贷 方所在地都是实行合同约好责任的地址。按照告贷合同的约好,告贷方应先将告贷划出,然后实行了告贷方所应承当的责任。因而,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确认告贷方所在地为合同履 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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