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个人独资企业应否对企业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0:30
【案情】
2009年8月,刘某将其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利某,并处理了工商改变挂号。此前,该企业曾欠下某公司15万元货款。尔后,公司要求已转让的公司还款,但遭回绝。
【不合】
受让个人独资企业应否对企业原债款承当清偿职责?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将个人独资企业全体转让后,应视为原企业现已消除,现有的应是新企业,没有职责归还本来的债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受让个人独资企业仍应对企业原债款承当清偿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首要,受让人应对企业转让前的债款承当职责。一方面,人独资企业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其品格、产业等都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现已认可,且已清晰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具有延续性,企业出资人名字、企业名称等事项的改变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款清偿职责的革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在企业的职责产业范围内承当职责。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挂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别离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人名字只需处理企业改变挂号手续,已不再需求处理企业刊出及从头挂号手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闭幕、清算及刊出的法定事由现已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它相同标明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具有延续性,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左右。其次,原出资人刘某应承当有限弥补职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其间标明,出资人承当的是无限职责,且采纳弥补主义。这儿的“出资人”,当然地包含原出资人和现出资人。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方园
2009年8月,刘某将其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利某,并处理了工商改变挂号。此前,该企业曾欠下某公司15万元货款。尔后,公司要求已转让的公司还款,但遭回绝。
【不合】
受让个人独资企业应否对企业原债款承当清偿职责?
第一种定见以为,刘某将个人独资企业全体转让后,应视为原企业现已消除,现有的应是新企业,没有职责归还本来的债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受让个人独资企业仍应对企业原债款承当清偿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首要,受让人应对企业转让前的债款承当职责。一方面,人独资企业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其品格、产业等都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现已认可,且已清晰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具有延续性,企业出资人名字、企业名称等事项的改变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款清偿职责的革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在企业的职责产业范围内承当职责。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挂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别离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人名字只需处理企业改变挂号手续,已不再需求处理企业刊出及从头挂号手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闭幕、清算及刊出的法定事由现已不包含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它相同标明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具有延续性,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左右。其次,原出资人刘某应承当有限弥补职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其间标明,出资人承当的是无限职责,且采纳弥补主义。这儿的“出资人”,当然地包含原出资人和现出资人。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