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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怎样订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2:57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约请
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约请
经过网络进行买卖时,宣布订约志愿的一方,只需该表明契合我国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明便是要约。虽然网络买卖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别要约约请方面,依然应以两边的意思表明作为判别的规范,而不该从买卖的目标的品种动身。因而,要约与要约约请的区别规范,依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规范应该是:(1)意思表明的内容是否详细确认。(2)其宣布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明束缚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
所谓许诺是指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悉数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许诺的法令效力在于一经许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建立。许诺应具有的条件是:(1)许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2)许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应在规则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则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则,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许诺应契合要约规则的方法。
电子合同的许诺也应契合上述规则,因为网络的虚拟性,确认许诺的收效就成为判别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建立时刻与建立地址
1、关于数据电文方法的许诺的收效时刻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宣布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宣布电文即为许诺。一般来说,许诺的收效时刻为合同的建立时刻。关于许诺的收效时刻,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我国和一些世界习气所选用的抵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选用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法交流两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明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相同瞬间抵达,是以许诺的意思表明在发送和抵达之间有必定的时刻距离为条件。因而,EDI买卖中的许诺收效问题不该采纳送信主义,而应当采纳抵达主义。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宣布时刻的精确,法令应当规则,供给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时查看,调校服务器体系的设置和时刻,并在必定时刻内保存记载,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宣布与收到地址
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第15条第4款规则:“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还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经营地址视其为宣布点,而以收件人设有经营地的地址视为其收到地址。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作业地址,应以对根底买卖具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地为准;如无任何根底买卖,则以首要的经营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经营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而,数据电文的宣布与收到地址应以上述规则为准。
(四)意思表明的撤回与吊销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明的撤回与吊销是一个杂乱的问题。因为意思表明的撤回与吊销是不同的。因而,在电子商务中,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法作出较为灵敏的规则,以习惯电子商务的开展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
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选用函件、数据电文等方法缔结合同的,能够在合同建立之前
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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