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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应参照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子应参照
履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戎行贯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的复函
(1981年7月28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4月13日法民上字(81)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1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戎行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并自1981年1月1日起履行。该文件第六点规则:“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厉稳重的情绪,要不违背法则,不败坏品德。请求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赞同,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当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则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子,仍应按上述暂行规则参照履行。对案子的处理,应尊重部队定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络,一起做好当事人的思维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子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25条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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