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不能折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7:40事例回放:李某是某厂员工,在企业作业了7年,2004年9月,由于企业减员,经洽谈后,李某赞同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该厂在赋闲稳妥业务经办组织给包含李某在内的免除劳作合同的员工存案时,发现李某在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可每月从赋闲稳妥经办组织收取赋闲稳妥金,单位遂以此为由回绝付出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李某就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问题诉至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定李某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有用,某厂已依照国家规则交纳了赋闲稳妥金,且李某契合收取赋闲金资历,按规则应该享用赋闲稳妥待遇,一起,判定纺织厂付出李某4970元经济补偿金。
事例剖析:首要,依据李某地点省《劳作合同法令》第4章第23条规则,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洽谈一致处理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作者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1年付出相当于其自己1个月的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越12个月的薪酬;在单位作业时间不满1年的,依照1个月薪酬的规范付出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李某在该厂作业了7年。单位应付出给李某相当于其自己7个月薪酬经济补偿金。
其次,依据原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规则,劳作合同免除后,用人单位对契合规则的劳作者应付出经济补偿金。不能由于劳作者收取了赋闲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赋闲稳妥组织也不应以劳作者收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赋闲稳妥金。本案中该厂现已为李某等员工交纳了赋闲稳妥费,并向赋闲稳妥业务经办组织存案。依据《赋闲稳妥法令》第14条的规则,具有下列条件的赋闲人员,能够收取赋闲稳妥金:(一)依照规则参与赋闲稳妥,地点单位和自己已依照规则实行交费责任满1年的;(二)非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三)已处理赋闲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李某契合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