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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派遣合同可以反悔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7:50
假如是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作业的,两边当事人是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假如是用人单位将劳作者派谴到其他单位作业的,三方当事人是需求签定劳务合同的。那么,假如签了劳务差遣合同能够反悔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签了劳务差遣合同能够反悔吗
签了劳务差遣合同的,两边当事人是需求遭到合同束缚的,只要在法定条件下,能够免除劳务差遣合同。
被差遣劳作者能够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与劳务差遣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被差遣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景象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劳务差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则,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
劳务差遣合同与劳作合同的差异是什么
劳务差遣是指差遣单位依据实践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作者派往用工单位,劳作者在用工单位的办理下供给劳作,差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差遣费,并向被差遣劳作者付出劳作酬劳的一种特别的劳作联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差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作合同法》中清晰细化了劳务差遣的相关规则。
劳务差遣单位的职责
1.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其间触及的特别要求包含:
(1)缔结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一般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含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也就是说,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包含:
(1)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2)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3)劳作合同期限;
(4)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5)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6)劳作酬劳;
(7)社会保险;
(8)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危害防护;
(9)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
(11)被差遣劳作者的差遣期限;
(12)被差遣劳作者在用工单位的作业岗位。 
劳务差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令规则差遣单位与被差遣的劳作者缔结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为了防止劳作联系的短期化和作业不稳定给企业、劳作者个人以及社会形成的晦气影响。
2.与承受差遣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其间有必要约好:
(1)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差遣期限;
(3)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法;
(4)违背协议的职责。
3.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奉告被差遣劳作者。
4.其他职责:
(1)不得克扣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
(2)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依照所在地最低薪酬规范,向其按月付出酬劳;因为劳务差遣具有临时性,因而,在没有用工单位需求差遣劳作者时,劳作者或许面对“无业”状况,该条规则则是为了确保劳作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日子,以防止劳作者堕入日子窘境;
(3)差遣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被差遣劳作者享有的劳作酬劳和劳作条件,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履行;
(5)保证劳作者依法参与或安排工会的权力;
(6)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假如因劳务差遣单位违法,致使被差遣劳作者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劳务差遣单位应该承当补偿职责,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用工单位的职责
1.《劳作合同法》第62条规则的职责:
(1)履行国家劳作规范,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和劳作保护;
(2)奉告被差遣劳作者的作业要求和劳作酬劳;
(3)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差遣劳作者进行作业岗位所必需的训练;
(5)接连用工的,实施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
2.不得将被差遣劳作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对被差遣劳作者应适用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酬劳确认。
4.恪守劳务差遣企业的岗位约束———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
5.保证劳作者依法参与或许安排工会的权力。
6.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劳务差遣合同与劳作合同的差异
1.期限方面的差异 劳务差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间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能够自在约好。
2.免除劳作合同方面的差异 关于用人单位合法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
《劳作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则,其间关于劳务 差遣状况下免除劳作合同的特别规则如下:
(1)因劳作者有差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 工挂彩、不胜任作业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由劳务差遣单位依法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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