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1:03发布部分: 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舞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国举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国民经济,便当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则实施各项责任,其进出口货品应照实向海关申报,承受海关监管并可享有关优惠。 第三条 对恪守海关规则好的外商出资企业,经审阅后,由海关颁发“诺言杰出企业”称谓并在处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当。 第四条 对契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出资企业,能够同意其树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以为必要时,能够在外商出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处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供给必要的便当。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进口的货品凡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则的海关监管货品,未经海关答应,不得私行出售、转让、典当或移作他用。相关法规: 第二章 存案手续与验放依据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处理部分或其授权组织签发的同意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或其授权组织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规章、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处理企业挂号存案手续。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出资各方应当依据合同、规章的规则,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则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递送验资陈述。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处理进出口货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出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品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品发票、集箱单等有关单据;归于国家规则须申领答应证的产品,还应当向海关递送进(出)口答应证;不归于国家规则申领答应证的产品,海关凭同意建立企业的文件或许进出口合同验放。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品免予报批,免领进口答应证。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为处理外汇收支平衡购买非本企业产品出口的,海关应当验凭经贸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其间归于国家实施出口答应证处理的产品,凭同意文件申领出口答应证,海关凭以验放。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于货品进口前持凭据同意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处理征免税批阅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出资企业进口货品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见附件一(1)]。货品进口时,企业持《征免税证明》处理报关手续。由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核准,能够延期。延伸期限最长为三个月。上述征免税货品,由主管海关处理验放手续,也可由进地步海关处理验放手续。《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应当于货品验放后一个月内退回主管海关备核。 第十一条 为实施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出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出资企业实施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挂号手册》(以下简称《挂号手册》)。外商出资企业为实施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品进行监管,进口时,免领进口答应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