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工伤死亡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7:47[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的妻子潘某从2000年起在被告某林业有限公司作业,与被告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2004年10月19日23时,潘某从公司加班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强烈碰击致当场逝世。经洽谈,原告方已从闯祸司机全某处取得补偿145000元。依据潘某系在被告公司加班回家的路上发作的交通事故,经福州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死者潘某系工伤。原告遂向闽侯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后申述要求被告付出工伤逝世补偿金96426元。
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现实和依据以为:本案中潘某的逝世系因用人单位某林业有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全某侵权形成的人身危害逝世。尽管原告方已从第三人闯祸司机全某处取得了14.5万元补偿款,可是原告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该项补偿处理的是交通事故危害补偿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原告能够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原告能够取得的补偿金额算计为96426元。工伤事故后,原告张某从被告处取得人道主义协助款1万元,原告同意在补偿款中扣除被告已付的该1万元,本院予以允许。
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判定被告某林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张某付出潘某的工伤逝世补偿金人民币96426元,扣除已付的人民币1万元外,还需付出人民币 86426元。
[法官点评]
对本案受害人的亲属而言,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恳求权,前者系受劳作法调整的工伤待遇法令联系,后者则是受民法调整的人身危害补偿法令联系。本案中,原告在取得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补偿款后,其民事侵权补偿部分的恳求现已得到完成,因死者潘某是下班回家途中遭受本次交通事故,按工伤保险法规的规则,一起又归于工伤事故行为,这样死者的继承人一起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恳求权,这也是法令赋予死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