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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单位为其报销费用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0:02

2006年5月8日,李先生与全国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互联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根据全国互联公司向李先生发送的邮件,其中有下列内容的表述:李先生的根本薪水为每月12000元(税后),每月事务招待费、手机费、车费为1200元(供给收据报销)。2006年12月24日,李先生向全国互联公司提出了辞去职务,并在次日脱离公司。全国互联公司未向李先生付出2006年12月1日至25日的薪酬。之后,李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述,要求全国互联公司付出其2006年12月1日至25日的薪酬,报销2006年12月的正常报销费用967.70元。    2007年3月12日,该委判定李先生应当到全国互联公司与主管领导核实2006年12月的考勤,全国互联公司应当在李先生的考勤核对后的10日内核算并向其付出薪酬;李先生将2006年12月份发票交给全国互联公司,全国互联公司按规则核准报销;并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先生因不服海淀仲裁委海劳仲字[2007]第798号判定书,诉至法院,要求全国互联公司向其付出2006年12月1日至25日的薪酬9677.42元及经济补偿金2419.36元,付出2006年12月正常报销费用967.70元,并承当案子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以为,全国互联公司与李先生签定的《劳作合同》,未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属有用,两边当事人均应严厉实行各自的责任。诉讼中,全国互联公司建议李先生在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没有上班,未向法院提交充沛根据,故法院对其此项建议不予采用,其应向李先生付出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薪酬9677.42元。因为未准时付出上述薪酬,还应同时付出25%的经济补偿金2419.36元。另,李先生要求全国互联公司为其报销2006年12月费用967.7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
    
综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全国互联公司向李先生付出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的薪酬9677.42元及经济补偿金2419.36元,为李先生报销967.70元。
    
法官讲法:
    
本案中,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全国互联公司是否应向李先生报销费用。庭审中,全国互联公司建议李先生报销需通过公司相关的批阅手续,未就此建议供给充沛的根据,故法院对其此项辩称不予采信。根据全国互联公司向李先生发送的邮件,可以确认全国互联公司曾许诺每月向李先生付出事务招待费、手机费、车费1200元,要求供给收据报销。庭审中,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2006年12月的收据967.70元予以佐证,根据两边之前关于每月报销费用的规则,全国互联公司应向李先生报销2006年12月的相关费用967.70元。
    
从本案引发出来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为劳作者报销相关费用的根据和数额。在劳作合同的实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可以以书面或许口头的方式约好劳作者因公出差或许因公而开销相关费用的报销规则。
    
首要,用人单位关于劳作者有关报销准则的规则应在作业期间向劳作者进行公示,以此发作法律效力,劳作者也应该关于用人单位相关报销准则的规则予以当令的留存,以备两边之后就此产生胶葛时能及时地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约好报销费用的规则时,应将其细化,以求公平和合理,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作者作业岗位的要求确认其详细报销费用的数额、规范和份额。
   
 最终,劳作者在作业期间因公所开销的报销费用的收据,除按两边的约好及时提交给用人单位之外,应及时保存该收据的复印件,以便于两边往后发作胶葛时可以建议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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