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2:28《国家补偿法》第二十一条不只赋予补偿恳求人在补偿职责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状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救助的权力,一起要求补偿职责机关承当在必定期限内作出决议的职责。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补偿恳求,补偿恳求人也屡次敦促作出决议,因为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的原因,致使补偿决议迟迟不能作出。
《国家补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则,补偿职责机关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补偿,逾期不予补偿的,恳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恳求复议。本案中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5日立案审理陈水保、刘文中的恳求,至1999年6月没有作出决议。在这期间,市检察院未对补偿恳求予以认同,但补偿恳求人既未向上级检察机关恳求复议,也没有依法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恳求补偿,至1999年6月23日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作出补偿决议。补偿恳求人的恳求是否已超越法定期间?
在这种状况下,补偿恳求人本能够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恳求作出补偿决议,但出于信任补偿职责机关能依法补偿而挑选等候,直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办去函主张补偿恳求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补偿后,补偿恳求人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提出补偿恳求。因为补偿职责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补偿法》,补偿恳求人逾期恳求与补偿职责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关,因而,虽然补偿恳求人逾期恳求,为维护补偿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只要在《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两年补偿恳求时效内,补偿委员会应当受理补偿恳求。这样做契合《国家补偿法》的立法精力,并且能够防止补偿职责机关采纳延迟的方法使补偿恳求人失掉救助途径,然后躲避补偿职责,损害补偿恳求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