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的义务与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5:26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企业能够在设区的市建立。建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担任办理拍卖业的部分审阅答应,并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建立拍卖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称号、安排机构、居处和规章;
(三) 有与从事拍卖事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作业人员;
(四) 有契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规则的拍卖事务规矩;
(五) 有公安机关颁布的特种行业答应证;
(六) 契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开展的规则;
(七)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作业两年以上;
(三) 品德杰出。被开除公职或许撤消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许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担任拍卖师。拍卖师资格查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安排。经查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安排。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依据规章,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卖人有权要求托付人阐明拍卖标的的来历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阐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对托付人交给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责任。
拍卖人承受托付后,未经托付人赞同,不得托付其他拍卖人拍卖。
托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拍卖人及其作业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安排的拍卖活动,并不得托付别人代为竞买。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安排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许财产权利。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依照约定向托付人交给拍卖标的的价款,并依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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