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第二套房契税要交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23:51网友发问:
我于2009年12月购买的产品房,属第二套房,合同上约好的交房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并在2009年12月30日签定的合同,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结案。请问这种状况契税要交多少?
律师回答: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当地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苏财税[2010]33号 )规则: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归于家庭(成员规模包含购房人、爱人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仅有住宅的一般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归于家庭仅有住宅的一般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归于家庭仅有住宅的,不管归于一般住宅还对错一般住宅,一概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产品住宅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刻为准,存量住宅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挂号受理时刻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定房子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处理契约鉴证或挂号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处理契约鉴证或挂号手续,逾期按本告诉规则履行。
对交税人需享用家庭仅有一般住宅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交税人在省辖市规模内的契税交税记载;无记载或有记载但有疑义的,依据交税人的请求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房子权属挂号信息查询暂行方法》(建住宅[2006]244号)和《房子挂号簿办理试行方法》(建住宅[2008]84号)的有关规则,经过房子挂号信息系统查询交税人的家庭住宅挂号记载,并出具书面查询成果。如因当地暂不具有查询条件的,交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仅有住宅书面诚信确保书(格局见附件)。交税人诚信确保不实的,归于虚伪交税申报,征收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的有关规则处理。
鉴于您是第二套住宅,因此只能依照3%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