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地役权合同成立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9:24
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之中,很多人关于土地的知道都是比较片面的。关于地役权或许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现在咱们就来谈谈有关于地役权的相关常识。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地役权合同建立时刻”的相关法律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地役权合同建立时刻
合同建立时刻有约好依约好,没有约好依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
第二十五条 【合同建立时刻】许诺收效时合同建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地役权的建立要件是什么
地役权是以别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一)建立地役权的方式: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缔结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挂号效能:当事人要求挂号的,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地役权挂号;未经挂号,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下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许担负地役权的,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运用权时,该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宅基地运用权人持续享有或许担负已建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能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收效时建立。
2.土地上已建立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权力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赞同,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建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起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六)地役权的典当: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一起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化: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起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运用权、宅基地运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触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