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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21:45

质权之设定尽管都要具有搬运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可是因为有形动产与无形权力之间的差异,设定权力质权时,移转权力“占有”的方法则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法有别。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方法各有其公示方法。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质之公示方法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买卖所买卖,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买卖所买卖。因此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法也不一样。
1、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法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认购和买卖都是投资者经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买卖所证券帐户和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帐户进行,投资者的持股状况和买卖状况均记载于两个买卖所的计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践持有公司的股票,电子记名股票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行的首要方法。无纸化方法的电子记名股票与传统的纸化股票比较,其转让不需进行背书,也无需进行实践含义上的交给,在设质时其公示方法应当是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挂号。我国《担保法》关于股票质押的立法留意到了股票转让的实践方法,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说》第103条第2款的规则:“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质向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起收效。”
2、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法
有学者以为,我国当时一切的股票都现已完成无纸化,股票的贮存及转让都经过电脑操控运转,因此我国《担保法》未规则以股票交给质权人占有为公示要件。毛亚敏:《担保法论》,我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这实践上是一种误解。上市公司的股票现已完成了无纸化,这在大多数有证券买卖所的国家(包含我国)都如此,但关于为数不少的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仍然是纸化的方法。拜见《证券法》第34条。因此《担保法》第78条的规则明显是以上市公司的股票设质替代一切的股份公司的股票设质。鉴于此,《担保法》解说的103条划清了对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界限,规则以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的,以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为公示方法。有学者提出该条并未区别记名股票的设质与无记名股票的设质,那是其不了解我国股票市场的实践状况。现在我国股票市场只要记名股票,没有无记名股票,并有学者提出公司法应当“删去无记名股票的规则。依据实践状况,无记名股票的规则已失去含义”。顾功耘:《全面修订公司法的若干主张》,载于《法学》2000年第4期,第48页。归纳调查担保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关于非上市公司股票(记名股票),其设质的公示方法应为设质背书并交给以及股份设质在股东名册上的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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