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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审查后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1:41
刑事拘留检查后的处理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检查后,依据案子状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别离作出处理。一是对需求拘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处理提请同意拘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查刑事责任,但不需求拘捕的,而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处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持续侦办;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吊销案子。以上四种状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免除。
但在免除刑事拘留时有必要留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开释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开释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5条规则景象之一的除开释被拘留人外,还应吊销案子,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同意拘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求补充侦办、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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