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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律师意见书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3:29
许多时分咱们的日子中都会遇见不合法拘禁的状况,特别是关于一些行为反常的人,常常做出将别人进行不合法拘禁的行为。当违法分子构成了违法违法被申述的时分,律师的意见书是怎样写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不合法拘禁罪的律师意见书怎样写
意见书
张X等人被XX市公安局以涉嫌不合法拘禁罪刑拘后,律师向公安局、检察院出具了律师意见书。检察院采用律师意见对涉案人员作出不批捕决议,公安局将刑拘人员改变X制办法开释,现已直诉。
XX省XX律师业务所承受张X的托付,指使周XX律师为张X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了解案情和查询,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则,提交律师意见书,望予采用。
一、张X等人的行为不契合不合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一)、公安部没有(也无权做司法解释)对不合法拘禁罪构成要件的详细规则,现在对此类案子的刑事追诉均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办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中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不合法拘禁持续时刻超越24小时的 ;
2、3次以上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一次不合法拘禁3人以上的 ;
3、不合法拘禁别人,并施行绑缚、殴伤、凌辱等行为的 ;
4、不合法拘禁,致人伤残、逝世、精神失常的
5、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  。
详细本案:2013年7月13日,张X(债权人)等人为索债将游X(债款人)从XX带到XX的时刻缺乏10个小时,期间并无对“受害人”绑缚、殴伤、凌辱等行为(《法医鉴定》的伤情描绘契合电动车倒地时的人体擦伤,而非殴伤伤);“受害人”也无伤残、逝世、精神失常的任何状况发作,即:张X等人的行为不契合司法解释的任何一种立案追诉的状况,不应对其追查刑事责任。
(二)、张X等人没有“掠夺”游X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即只要行为人“掠夺”了别人的人身自由,才干构成违法,而一般的“约束”别人人身自由并不必定构成违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必定“约束”了别人人身自由,而“约束”别人人身自由则不必定就“掠夺”了别人人身自由。
何为掠夺人身自由,国家及世界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在实践中,世界人权业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性人权监督机构都是经过详细事例来阐释掠夺人身自由的内在。即从空间、时刻及X制程度三要素剖析界定其行为是“掠夺”仍是“约束”。将别人关押在狭小的空间内(如地下室或某间房内)则或许构成“掠夺”,而不许脱离某个城市或宾馆旅馆则或许仅是“约束”而非“掠夺”;约束别人人身自由超越24个小时构成“掠夺”(最高检司法解释),而缺乏24个小时则仅是“约束”而非“掠夺”(欧洲人权法院断定约束人身自由16个月为掠夺);施行武X要挟、绑缚殴伤或药物麻醉等X制手法的构成“掠夺”,仅施行言语钳制或举动跟从等手法的则是“约束”而非“掠夺”。
详细本案:6月21日,当张X等人在工地找到游X要账时,游X自动要求找个当地说事(怕工地熟人多丢面子)。两边共处的两天里,是游X为证明自己不抵赖而处处联络要账还债,他在宾馆、网吧、饭馆等处的人身自由没有遭到“掠夺”,即:没有遭到任何关押、绑缚、殴伤或凌辱。他不只手机随时都和外界保持着联络(如有安全要挟可随时报警),并且在收支饭馆、网吧等大众场所时可随时逃走(即便差人在场时游X也没有要求救助)。“受害人”能报警不报警,能逃走不逃走,怎样能说其人身自由被“掠夺”了呢?
2013年7月23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宽和协议》,也补X了辩护人对张X等人法令责任的上述证明。《宽和协议》:甲方(游X)从XX市区乘坐乙方(张XX系张X之妻)车辆去XX市区洽谈结算。在此期间乙方未约束甲方人身自由,甲方人身未遭到危害。因为甲方家族不知底细,以甲方遭到乙方劫持为由,误向XX市公安局报警。现经过两边交流,误解得到消除及体谅,甲乙两边自愿宽和互不追查法令责任,触及两边经济纠纷问题,经过司法机关诉讼处理。
二、侦办机关的不合法依据应予扫除。
据涉案人员陈说:本案在侦办中有刑讯逼供、一人问案甚至发动“受害人”指控等违法行为,笔录中的“殴伤”等暴X字眼均是办案人员X加上去的,应作为不合法依据予以扫除(当事人已向有关领导提出口头指控)。
综上,张X等人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尚不致构成违法。本案“受害人”抵赖在先(逃避甚至替换手机号),哪个人遇到言而无信的“老赖”不会气愤甚至有些出格的激动行为呢(法令人也是人,换了是咱们呢)?刑法是谦抑的,能用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就不能容易动用刑法处置;刑法也是惩恶扬善的,被抵赖的张X初始也是受害人,换言之游X对本案的发作也是致害人。如不考虑上述要素而一味的惩办张X,发作的法令结果则有惩善扬恶之嫌。望贵院结合本案现实和归纳要素(两边已达体谅,“受害人”不要求追查刑责),对张X等人作出无罪不申述或罪过细微不申述,以保护法令的庄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XX律师业务所
周XX律师
201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关于不合法拘禁罪案子的意见书,我们看完之后就有了深入的了解。关于不合法违法也有知道。在实践中,恪守我国的法令法规才干防止违法违法过为的发作,期望我们要谨记。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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