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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6:39
偷盗电信设备屡禁不止 受灾地区落井下石
近年来,偷盗损坏电信设备案子呈敏捷上升的态势,严峻损害了国家通讯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据文会国代表介绍,2007年, 公安部、中心综治办、国家展开变革委、信息产业部等8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冲击偷盗损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备违法违法的专项斗争,注重程度不可谓不高,冲击力度也不可谓不大,但作用并不如人意,偷盗损坏电信设备的活动仍然猖狂。
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为例,该公司2007年便发作偷盗损坏电信设备案子14万余起,构成经济损失93766万余元,发案率同比2006年上升了58.4%,经济损失上升了66.8%,其间湖南分公司2007年发案10562起,经济损失13000余万元,特别严峻的是,在2008年年头冰灾期间,受灾严峻的湖南郴州、衡阳、怀化等分公司偷盗争夺通讯电缆的现象时有发作,共发案1619起,构成经济损失1460万元,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发案上升660%,经济损失上升697%。
人大代表提议修正司法解说 再界说“严峻后果”
对此,文会国代表忧心忡忡,他说,偷盗损坏电信设备的违法活动之所以呈现出难以遏止、逐年上升的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条原因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不能对违法分子构成有用的震慑,必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偷盗损坏电信设备违法行为的冲击力度。
据了解,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已规则,损坏共用电信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严峻后果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是,文会国代表指出,现在《解说》所规则的科罪量刑规范过高,使偷盗通讯电缆难以认定为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违法。例如,依据《解说》, “损害公共安全”被界说为“构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讯中止一小时以上”,“严峻后果”则被解说为 “一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止不满一小时”,文会国代表则主张将“损害公共安全”修正为“构成一百以上不满二千用户通讯中止一小时以上”,而“严峻后果”修正为“二千以上用户通讯中止不满一小时”。
文会国代表明确指出,现在偷盗通讯电缆违法发案数量大,并会集在山区乡村,一般每次盗割的电缆线价值和用户通讯中止,远远达不到《解说》所规则的通讯用户中止数量。因而,《解说》实施后,本来该判重刑的只能轻判,有的案子乃至不了了之,惩罚力度由大变小,给违法分子以待机而动,必定程度上怂恿了违法行为的再度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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