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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22:39
假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议不服的,能够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需求在复议期限内提出,复议机关需求作出决议。那么,行政复议决议书范本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请求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校园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新校区),____路____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请求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请求人对被请求人____市环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交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不服,向我局请求行政复议,要求吊销该缴费决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请求人称:校园归于财务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日子用水,并非严峻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则交纳了污水处理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交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请求人称:1.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则,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则交纳排污费。该校园污水经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归于征收排污费的目标。2.校园尽管向南昌市交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交纳排污费”的规则,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务部进行和谐,未清晰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含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回绝交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请求人依据《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规则,于20xx年5月21日依据请求人填写的排污申报挂号简表对请求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xx)163号),请求人对核定成果提出异议,被请求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请求人向请求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议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xx)26号)和《排污费交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请求人对复核决议未提出异议。但请求人以为校园归于财务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日子用水,并非严峻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则交纳了污水处理费,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xx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号)文件,不需再交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请求人向省环保局请求行政复议,要求吊销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交纳通知单》。请求人在复议请求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交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议提出异议。2.请求人污水经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请求人在交纳自来水费的一起,交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职责公司未供给污水处理的服务职责。
本机关以为:1.请求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形成必定影响,对环境资源形成必定危害,应依照《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规则,承当交纳排污费的职责。
2.交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则的能够不再交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便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排放污水。本案请求人尽管交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革除其交纳排污费的职责。
3.污水排污费有清晰法令、法规规则,是排污者应当实行的法定职责,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城市污水会集处理设备依照国家规则向排污者供给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确保污水会集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转,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供给服务为条件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运用管理条例》的立法原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会集处理设备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当交纳污水排污费的职责。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务部进行和谐,未清晰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含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回绝交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请求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且请求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交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议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本机关决议:保持被请求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号《排污费交纳通知单》的收费决议。
本复议决议书一经送达,即发作法令效力。请求人如不服本复议决议,可自收到本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申述。
复议机关: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的行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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