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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1:28
具有什么条件才可打民事官司
公民的民事权利遭到损害,或与其他人或单位发作民事纠纷,能够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则,申述有必要一起契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就是说没有直接利害联系的不能成为原告;
②有清晰的被告,就是说要有详细的当事人或法人;
③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如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付出生活费、抚育费,消除影响等等。恳求内容有必要清晰,不能不置可否;
④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规模。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就是说这个官司是由受理诉讼的法院统辖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则,对下列申述,人民法院能够别离景象予以处理:
①《行政诉讼法》规则是归于行政诉讼受诉规模的奉告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
②按照法律规则,两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到书面裁决协议向裁决机关请求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奉告原告应向裁决组织请求裁决;
③按照法律规则,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奉告原告应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
④对不归于本院统辖的案子,奉告原告应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⑤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效能的案子,当事人又申述的,奉告原告应按照申述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决在外;
⑥法律规则在必定期限内不得申述的案子,在不得申述的期限内申述的,不予受理;
⑦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判定调停保持收养联系的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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