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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2:18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彼此进行责问争辩和辩驳,然后进一步查明现实的活动。鉴于在行政处分中,行政机关较之处分目标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权力和优胜位置,而行政处分又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人身、财产权力,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即将对当事人作出晦气的处分决议时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避免单方面确定现实,然后有效地保证被处分目标的合法权益,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明确规则了听证程序。依据法令规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或许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北京市规则对公民处以超越1000元,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超越3万元)等行政处分决议前有必要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应当举办听证而设有举办听证的,行政处分将不能成立。依照法令规则,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查询人员掌管。当事人以为掌管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也能够托付1至2人署理。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揭露举办。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中对案子触及的现实、适用的法令及有关状况进行陈说和辩解。有权对案子查询人员提出新的依据。听证完毕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许团体依据听证程序的查询结果和有关状况依法做出相应的处分决议。行政机关举办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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